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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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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至50年代末,民事审判案件,多为婚姻、家务、边界、债务等,婚姻案件居首位。1949年,受理民事案件130起,其中婚姻案件120起,占总数的92.6%。1950年至1958年,婚姻案件占受案总数的70%。1962年至1965年,民事案件性质有新的变化,财产权益纠纷增加的幅度较大,尤其是产权争执与典当房屋回赎案件最为突出。“文化大革命”初期,审判机构瘫痪,民事审判工作无人负责。1973年,民事工作恢复。1982年,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以后,新纠纷逐年上升,民事审判工作着重抓办案质量、审判作风和各项审判程序、制度的贯彻实施,实行“分析到庭,分案到人”的责任制。1984年,受理民事案件553起,处结502起,占9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