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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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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抗日民主政府司法部门,对一般赌博、伤害、侵占等情节轻微的社会刑事案件,采取批评教育,具保释放方法,迅速处理,不误生产。对待干部犯罪,严格区分工作上的失误和犯罪的界限,确属犯罪,根据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大小,依法处理。
1951年,镇压反革命时,成立以县长为首的裁判委员会,法庭内设审判委员会,运用审判程序审结并判处罪犯77名,其中判处死刑的39名,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38名。1957年,受理刑事案件149起,其中偷盗案上升5%,侵犯人身案上升6%。在处理上,凡情节轻微者,采取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进行批评教育,或赔偿损失,以维护人民内部团结。1958年,在审判过程中,曾出现“宁左勿右”、“宁严勿宽”、“宁推勿拉”的错误倾向,共受理案件204起,处结242起(包括1957年积案)。1962年,对1958年至1961年的案件进行复查,列为复查范围的案件30起,认定原判正确20起,事实不清的3起,处理偏重的7起,其余的182起,1963年全部复查,对查出的问题作了纠正。“文化大革命”时期,在极左路线的影响下,正常的审判程序被废除,实行“群审”、“群判”,造成大批冤假错案。1978年,开始对“文化大革命”中造成的冤假错案和刑事案件进行复查。1979年,恢复公开审判、陪审、合议、辩护等审判工作程序。1980年,全面贯彻《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全年受理案件31起,依法公开审理20起。1983年2月,开始对解放后所有反革命案件和刑事案件进行复查,纠正了一些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