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光绪末年,在烟台设福山审判所,辅佐知县审理一般民事案件。1911年(清宣统三年)2月,在烟台海防营迤西设立福山地方审判厅,厅长徐元善,内设民庭、刑庭、看守所及文牍、统计、记录等科,受理福山、牟平、莱阳、文登、海阳、栖霞、招远、荣成、平度、黄县、掖县11个县的诉讼案件。1913年,设福山高等审判厅,该厅与福山地方审判厅合署,受理第二审的上诉案件。1919年,福山地方审判厅和福山检察厅改组为福山地方法院。1930年至1933年,相继成立山东福山地方法院威海分院和掖县、莱阳分庭。1935年7月,改称威海、掖县、莱阳地方法院,均为一审机构,福山法院所辖范围缩小。1938年2月,日军侵占胶东后,福山地方法院解体。
1943年3月1日,县抗日民主政府设司法科,有科长1人,科员1人,受理刑、民诉讼案件。1945年,增至4人,刑事、民事审判分工。1945年,增设训育队、看守所,干部增至12人。1947年秋,司法科撤销,审判工作由公安机关代理。1948年秋,司法科恢复。1950年9月,改为福山县人民法院,内设刑、民审判和行政三部分。有院长、副院长、审理员、书记员、执达员、会计、文书等12人。下设劳改所、看守所。1951年,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下设西牟第一分庭和巨軬李家第二分庭,1952年撤销。1953年设古现、门楼、黄务三处普选法庭,次年撤销。另设门楼、臧家巡回法庭。1958年秋,福山县建置撤销。1962年复县后,福山县人民法院恢复,内设刑事庭、民事庭、办公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化大革命”中,法院被“砸烂”,公、检、法合并实行军管。1973年,军管撤销,恢复县人民法院。1981年10月,增设经济审判庭和古现、门楼、东厅、陌堂4处法庭,工作人员37名。1985年,全区10乡镇均设立人民法庭,人员增至60名。
第一节 机构
清光绪末年,在烟台设福山审判所,辅佐知县审理一般民事案件。1911年(清宣统三年)2月,在烟台海防营迤西设立福山地方审判厅,厅长徐元善,内设民庭、刑庭、看守所及文牍、统计、记录等科,受理福山、牟平、莱阳、文登、海阳、栖霞、招远、荣成、平度、黄县、掖县11个县的诉讼案件。1913年,设福山高等审判厅,该厅与福山地方审判厅合署,受理第二审的上诉案件。1919年,福山地方审判厅和福山检察厅改组为福山地方法院。1930年至1933年,相继成立山东福山地方法院威海分院和掖县、莱阳分庭。1935年7月,改称威海、掖县、莱阳地方法院,均为一审机构,福山法院所辖范围缩小。1938年2月,日军侵占胶东后,福山地方法院解体。
1943年3月1日,县抗日民主政府设司法科,有科长1人,科员1人,受理刑、民诉讼案件。1945年,增至4人,刑事、民事审判分工。1945年,增设训育队、看守所,干部增至12人。1947年秋,司法科撤销,审判工作由公安机关代理。1948年秋,司法科恢复。1950年9月,改为福山县人民法院,内设刑、民审判和行政三部分。有院长、副院长、审理员、书记员、执达员、会计、文书等12人。下设劳改所、看守所。1951年,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下设西牟第一分庭和巨軬李家第二分庭,1952年撤销。1953年设古现、门楼、黄务三处普选法庭,次年撤销。另设门楼、臧家巡回法庭。1958年秋,福山县建置撤销。1962年复县后,福山县人民法院恢复,内设刑事庭、民事庭、办公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化大革命”中,法院被“砸烂”,公、检、法合并实行军管。1973年,军管撤销,恢复县人民法院。1981年10月,增设经济审判庭和古现、门楼、东厅、陌堂4处法庭,工作人员37名。1985年,全区10乡镇均设立人民法庭,人员增至6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