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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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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处理控告、申诉案件的规定》,人民检察机关承办下列控告、申诉的案件: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虽经复查驳回,但仍有错误可能的再申诉案件;刑满释放的人,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虽经复查驳回,但仍有错误可能的再申诉案件;矛盾可能激化的控告、申诉案件等。1955年至1985年,共受理控告、申诉案件1235起,除不属检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以外,其余543起的均予认真查处,占受案总数的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