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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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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至1985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772起863人,不批准逮捕135起146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68起73人。1978年至1985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314起433人。经审查,决定公诉286起377人,免予起诉28起56人,不起诉1起11人。在审查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所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院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1957年4月以前,出庭支持公诉的只占25%。全省第七次检察工作会议以后,至1958年秋,支持公诉占起诉案件总数的93%,审查判决书副本47份,审查后认为,属于畸重畸轻的判决5起,按照法律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1978年以后,支持公诉占审判次数的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