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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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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全县农村始设治安保卫委员会或小组,为群众性的治保组织,受村级政权组织的领导和区公安特派员的指导。其主要任务是负责所属范围的防特、防盗、防火和防其它事故的“四防”工作,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1952年,全县已建立治保会92个,治保小组284个。1956年,农村治保会发展到361个,企业、学校成立治保小组35个。1958年末各公社设派出所后,治保组织归派出所指导。在镇压反革命、取缔反动会道门等政治运动和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均有治保组织参加,治保会还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1985年,全区有治保会302个,治保小组120个。
一、禁娼
清末民初福山即有妓院,大部分布在城内和八角口。1935年后,尤其是日伪时期,娼妓活动猖獗。1945年福山第一次解放后,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予以取缔。1947年秋国民党军队盘踞福山后,娼妓活动又趋猖獗。1948年10月第二次解放后,公安机关坚决予以取缔,教育她们从事正当职业,有的回归原籍,有的就地嫁人。
二、禁赌
福山赌博的方法很多,常有押宝、推牌九、看纸牌、打麻将、掷骰子等。日伪时期,县城内有1个公开的大赌场,名曰“俱乐部”,在县政府备案,按章缴税,合法营业。每年阴历正月十五以前或庙会期间,赌风最盛。赌徒为偿还赌债,有的典房卖地,有的盗窃行劫。1949年,公安局三令五申不准设局聚赌,但赌风仍旧不断。公安局通过发动群众,调查摸底,在全县破获几处大赌局,设局者和惯赌分子皆受到严厉惩处,赌风有所收敛。1953年以后,社会赌博基本销声匿迹。进入80年代,赌博风又渐兴起。1983年,臧家公社大杨家村党支部书记杨秉治,联络外省市赌徒在其家里聚赌,被公安局逮捕,判处有期徒刑4年。1985年春,回里镇一赌徒纠合牟平、栖霞赌徒聚赌,被公安局严厉处罚。
三、禁毒
1842年前后,县内即有人吸毒,清末民初渐增。30年代中期,吸毒风极盛。1941至1945年,全县先后有烟馆121家,吸食鸦片者723人。东厅乡吴阳泉村250户,800口人,有烟馆7家,吸毒者100余人,有7户吸毒者家破人亡,12人被毒死。南、北涂山600余户,有12户种罂粟,多者种160余棵。1952年,罂粟种植蔓延至23个村63户,种植1384棵。
人民政府严厉禁毒,多次采取措施,断绝毒品来源。同时,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吸毒者,动员其家属控诉,令吸毒者自我坦白,检举立功,对屡教不改者,予以惩处。为彻底禁毒,政府责成医疗部门配制戒烟药品,使吸毒者逐渐消除烟瘾,戒绝嗜好。
四、监督改造地、富、反、坏分子
1952年,县公安局根据公安部发布的《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对历史上有罪恶、解放后又无悔改表现,有反革命活动的特务分子、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伪军、政、警、宪分子,坚持反动立场的地主、富农分子,共348名实行管制。1956年冬,对没有入社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进行评审,老实守法表现好者入社为社员,表现一般者允许入社为候补社员,表现坏的,由县人民政府下达“戴帽监督改造决定”通知书,由所在村实行监督改造。改造好的,经群众评议和公安机关审查,摘掉帽子。1958年春,对全县1295名地主分子,1304名富农分子,855名反革命分子进行全面评审,此次评审,对2032名表现好的“四类分子”转为正式社员,其中地主分子转为社员的972名,富农分子转为社员的1060名;转为候补社员的201名,其中地主分子113名,富农分子88名。继续监督生产的1214名,其中地主分子114名,富农分子85名,反革命分子855名,坏分子160名。对原摘帽经评审发现又有破坏活动的37名分子重新戴上帽子,其中5名送教养所,表现一般的令其制定出自我改造计划。1958年以后,对四类分子的改造,实行半年小评,年终大评。1962年,全县共有四类分子828名,其中地主249名,富农203名,反革命分子230名,坏分子146名,发动广大群众,对他们进行监督改造。1979年2月,全县共有四类分子483名,通过贯彻中发〔1979〕5号文件《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分问题的决定》精神,一次摘掉帽子462名,纠正10名,未摘的11名,1981年全部摘掉帽子。
五、枪支、爆炸物品管理
1951年,县公安局开始对枪支进行管理。1958年,对射击运动使用的5.6毫米的小口径步枪和手枪、7.62毫米的大口径运动步枪和做为射击运动的猎枪也进行管理,凡作为开展射击运动的枪支弹药,皆须向公安局申请发给持枪执照。至1984年,全区社会枪支总数为1706支,其中土枪1116支,汽枪223支,猎枪350支,小口径步枪17支。
建国初期,对爆炸物品管理未列入治安管理范围,对炸药的生产、运输、保管、销售过程无统一规则,发生爆炸事故甚多。
1957年12月,公安部关于《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则》颁布后,县公安局对爆炸物品的制造、运输、储存、使用都做了严格规定,不论集体和个人均需持乡人民政府信件,向公安局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生产和经销黑炸药。凡购买工农业生产所需炸药、雷管和导火索,必须持单位申请书向公安局领取购买证。1960年以后,要求各经营单位在经营炸药、雷管、导火索、鞭炮等物品中,购销按规定,储存有专库,保管有专人,制度健全,手续完备。曾家庄自1958年就生产黑炸药和鞭炮,一般年份生产黑炸药20—30吨,鞭炮1万余盘。由于安全措施得力,从未发生事故,但仍有因放松警惕,保管不善,被不法分子骗取或偷盗,利用炸药作案。1979年至1985年,春节期间全区共发生爆炸村干部、群众的门楼、房舍的事件15起。
六、户口管理
清康熙以前,县衙定期核查人口,审编户籍,用以按人丁征集赋税、调派劳役。雍正年间,丁税摊入田赋,户籍失去征调赋税作用,停止审编。国民党统治时期,区、乡、村、闾层层以户籍管理作为抽征壮丁、征收捐税等的一种手段。日军侵占福山后,建立保甲组织,设立户口册,不定期的“清查”户口,进行审查和搜捕革命人士。建国后,县公安局对全县人口实行统一管理。1956年,设户籍股,建立常住人口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四项变动手续,农村户口由区、乡、公社文书兼做户籍管理工作,大队由会计兼管。1984年至1985年,由乡镇派出所管理。
七、车辆交通管理
建国后,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公路车辆数量剧增,交通管理工作逐步加强。交通秩序和机动车辆由交通监理部门管理,重大交通事故由公安局、交通局共同调查处理,肇事人须负刑事责任者,由双方共同向法院起诉。1973年3月,设自行车管理站,配备合同制人员14名,每个公社设车管员1名。各乡镇设派出所后,车管员附设于派出所内,实行自行车登记、挂牌、发证、打钢印号码,每年按证验审1次。1985年,全区对8.63万辆自行车实行登记管理,盗车案件明显减少。1984年8月,公安局设交通队,配备干部3名,合同制治安交通队员18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交通规则,在区联社和百货大楼交叉口各设1个交通指挥岗,安装信号灯指挥交通。在县府街和商业街设立交通隔离桩,并设多处游动交通指挥岗,随时随地维持交通秩序,保证车辆、行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