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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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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5月,中共福山县委设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县委的一个工作部门。组织部长兼任书记,有专职纪检干部3人,秘书主持日常工作。1955年11月,纪律检查委员会改称中共福山县监察委员会,县委副书记兼任监委书记,有专职干部4人,副书记主持日常工作。自1956年,监察委员会由党代大会选举产生。1958年10月,监察委员会随同福山县建制一起撤销,1962年4月恢复。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监察委员会被撤销。1971年,监察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兼管。1979年6月,中共福山县委重建纪律检查委员会,县委副书记兼任书记,设两名副书记,4名专职干部,副书记主持日常工作。公社设纪律检查委员。自1980年2月,纪委由县委和地检委领导,以县委领导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1983年11月,改为中国共产党烟台市福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12月,机构改革以后,区纪委不再作为区委的工作部门,成为独立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自1984年7月,区第六次党代大会以后,纪律检查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1985年6月后,区纪委书记为副处级,副书记为正科级,常委为副科级。内设办公室、纪律检查科、信访科。9月,各乡镇党委纪检委员确定为党委副书记级。1986年5月至1987年2月,乡镇、区直党委相继建立纪委,区直党总支设纪检组,纪委专职书记、纪检组长,配副科级干部。纪委、纪检组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到1987年底,全区共有20个基层纪委,10个纪检组,有专职纪检干部6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