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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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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管理
管理 1948年,人民政府从旧政府接管及没收的房产,总面积约1.6万平方米。其中用于职工住舍的仅有1000平方米,由财政局分管。1972年,由基本建设局统管。同年,始建职工楼房住舍。1977年成立房产管理所,公管房管理分有政府直管和单位自管。1982年5月,政府制定《福山县公房管理守则》。到1985年,职工住舍建造总面积达37.1万平方米。房产管理所只管政府直接控制的住舍房产,其它公管房由各委、办、局及企业自管。
分配 属房产管理所管理的住宅,在机关内分配。新调来的干部由建委、房管所根据情况安排住舍,优先安排局级以上干部、转业退伍干部、离休老干部、知识分子和独生子女户,政府任职干部多住在机关附近的1至9号楼,离休干部住环境僻静的西山离休楼。一些有财力的局级单位和企业,其住舍多为自投资、自建造、自分配、自管理,分配原则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维修 1971年以前,房产维修由财政局负责。1972年,基本建设局设专人管理公房,房屋修缮由管理者监督。为了克服“重新建,轻维修”倾向,加强修缮养护,保证住户安全,延长使用年限,房产管理单位于1982年成立住宅修缮组,修缮费用从所收取的房租中支出,不足部分由财政补助。
二、规划管理
1976年,基本建设局成立规划组,开始对城区近期建设作规划调查。1980年3月,设城镇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1982年,先后对县府街、南大街、河滨路、城里街、河滨公园的修筑建设进行规划测量和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同年,将城区建设总体规划报省。1983年,对总体规划方案做了修改补充再次报省。1984年2月,省政府正式批准总体规划方案,付诸实施。但此时福山县已归并烟台市为市辖区,福山按照烟台市的总体规划方案进行建设。
三、征地管理
1956年,农业合作化以前,土地私有,买卖自由。合作化以后,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建设征用土地,须办理征用手续,非经批准不得使用。
自1979年以来,政府对建设用地的使用和管理,做出了较严格规定。凡属城区规划内的土地,建设单位欲征用,必须先报建委。建委根据省、市政府的规定和建设单位提供的各项文件资料,提出土地使用意见。占用土地定点后,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在征拨的土地范围内,如有农田、房屋、树林、管线、道路及其它工程设施,由用地单位负责动迁、安置和经济补偿。经批准征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不准出租、出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交换和改变使用性质。建设单位如需临时使用土地,需按征拨用地程序办理手续,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在临时用地上,不准建任何永久性和半永久性建筑物及设施。征用土地手续办理,1982年10月以前,由民政局负责。1982年10月以后,归农牧局负责。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区、乡(镇)、村,建筑厂房、办公楼、住宅等,占用耕地数量越来越多,1980年为819亩,1981年为10亩,1982年为134.59亩,1983年为574.77亩,1984年为744.83亩,1985年为574.77亩,6年累计2857.96亩。农村建房,有的不按规定任意扩建,有的不经申批私建,其占用耕地数大于呈报数。区、乡(镇)政府正在加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