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1951年,福山乡村普遍建立护税组织,对纳税单位和个人实行民主评议,根据其营业状况确定纳税金额,依月缴纳。1956年后,国营、集体企业纳税单位,建立纳税申报和登记制度,税务部门税前指导,税后检查,依率计征,随时监督,按月结帐。对个体、临时小商小贩采取自报公议的方法,定期定额或市场征收。1958年后,随着税制不断改革,一些地方税种划归地方固定收入,管理权限亦逐步下放。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工商业户大量增加,偷税漏税现象时有发生,税务部门帮助企业单位增强税收观念,定期不定期地开展自查、互查、抽查和全面检查。1962年,全县国营企业35户,实查34户,共查补税款3768元;队办企业590户,实查590户,查补税款1.52万元;其他如小型定额纳税户共查355户,补税2626元。1973年,对全县70%的工商企业进行税收大检查,其中国营企业占78%,偷漏税款9.75万元。1978年上半年,对全县欠税欠利单位处以5‰的滞纳金罚款。1979年,对280户纳税单位进行大检查,占纳税单位总数的76.9%,查出有问题纳税单位152户,占检查总户数的54%,补交税款9.47万元。1982年,对全县608户纳税户进行全面税务大检查,自查155户,互查157户,专业抽查和全面检查174户(包括社队企业),共查出违纪金额30.89万元。其中,国营企业3.62万元,商业供销企业2.61万元,集体工业16.47万元,社队企业4.64万元,其他企业2.33万元,行政事业单位5818元,农林水事业6149元,共补交税款18.45万元。此后税务部门每年配合财政、金融、审计等部门对区内工商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大检查。
第六节 税政管理
建国后,1951年,福山乡村普遍建立护税组织,对纳税单位和个人实行民主评议,根据其营业状况确定纳税金额,依月缴纳。1956年后,国营、集体企业纳税单位,建立纳税申报和登记制度,税务部门税前指导,税后检查,依率计征,随时监督,按月结帐。对个体、临时小商小贩采取自报公议的方法,定期定额或市场征收。1958年后,随着税制不断改革,一些地方税种划归地方固定收入,管理权限亦逐步下放。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工商业户大量增加,偷税漏税现象时有发生,税务部门帮助企业单位增强税收观念,定期不定期地开展自查、互查、抽查和全面检查。1962年,全县国营企业35户,实查34户,共查补税款3768元;队办企业590户,实查590户,查补税款1.52万元;其他如小型定额纳税户共查355户,补税2626元。1973年,对全县70%的工商企业进行税收大检查,其中国营企业占78%,偷漏税款9.75万元。1978年上半年,对全县欠税欠利单位处以5‰的滞纳金罚款。1979年,对280户纳税单位进行大检查,占纳税单位总数的76.9%,查出有问题纳税单位152户,占检查总户数的54%,补交税款9.47万元。1982年,对全县608户纳税户进行全面税务大检查,自查155户,互查157户,专业抽查和全面检查174户(包括社队企业),共查出违纪金额30.89万元。其中,国营企业3.62万元,商业供销企业2.61万元,集体工业16.47万元,社队企业4.64万元,其他企业2.33万元,行政事业单位5818元,农林水事业6149元,共补交税款18.45万元。此后税务部门每年配合财政、金融、审计等部门对区内工商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大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