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田房典当或买卖,均按契价每两征银3分。光绪初年,改征2分。1902年(光绪二十八年),又改征3分。1904年(光绪三十年),增至5分。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增至6分。1909年(宣统元年),卖契与典契税率始有分别,卖契税率为9%,典契税率为6%。
民国初年,沿袭清末税率,并随征契纸费每张5角。1914年,卖契税率为6%,典契为3%。1915年改卖契为4%,典契为2%。1921年恢复卖契6%,典契3%的税率规定。契税款额须在6个月内报纳,逾期加征。1934年规定,正税税率卖契6%,典契3%为最高限额,附加不能超过正税半数。
抗日战争时期,日伪政府征收的契税税率常有变更,有时卖契税率高达15%,典契税率高达10%。正税之外,还有各种附加,逾期匿报均予以罚款。国民党政府机关流动不定,契税无法征收。1941年,抗日民主政府开征契税,按价征收,卖契税率6%,典契税率3%,买典契纸每张收纸费币6角。1944年,胶东行政公署颁布田房契税暂行办法,税率按土地等级定额征收,随征契纸工本费每张2元。为减轻人民负担,后按原税额的60%征收。1944年下半年,实征4391.4元。
1946年,在评定登记土地等级的地区,按上中下等级之土地,每亩分别征收80元、60元、40元,山岚、草场等特种地,每亩征收35元。乡村房契,按所占地面积,依该村最高土地等级征税。
建国后,人民政府制定新的契税条例,凡不动产之买卖、典当、赠予、交换由承受人验契纳税。买契税,按买价6%征收;典契税,按典价3%征收;赠与契税,按时价6%征收;交换,双方价值相等者免征;价值不相等者,则按差价60%征收。1954年,契税只对个体农民及其他人购买、承典、受赠的房屋征收。1956年,土地归集体所有,不再自由买卖,土地契税停征,房屋契税也逐年减少。此后,契税时征时停。1962年,恢复征收房产契税,卖契税率为6%,典契税率为3%,是年全县实征税额1.73万元。1974年,实征税额2.67万元。1978年停征房产契税。
第四节 契税
清初,田房典当或买卖,均按契价每两征银3分。光绪初年,改征2分。1902年(光绪二十八年),又改征3分。1904年(光绪三十年),增至5分。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增至6分。1909年(宣统元年),卖契与典契税率始有分别,卖契税率为9%,典契税率为6%。
民国初年,沿袭清末税率,并随征契纸费每张5角。1914年,卖契税率为6%,典契为3%。1915年改卖契为4%,典契为2%。1921年恢复卖契6%,典契3%的税率规定。契税款额须在6个月内报纳,逾期加征。1934年规定,正税税率卖契6%,典契3%为最高限额,附加不能超过正税半数。
抗日战争时期,日伪政府征收的契税税率常有变更,有时卖契税率高达15%,典契税率高达10%。正税之外,还有各种附加,逾期匿报均予以罚款。国民党政府机关流动不定,契税无法征收。1941年,抗日民主政府开征契税,按价征收,卖契税率6%,典契税率3%,买典契纸每张收纸费币6角。1944年,胶东行政公署颁布田房契税暂行办法,税率按土地等级定额征收,随征契纸工本费每张2元。为减轻人民负担,后按原税额的60%征收。1944年下半年,实征4391.4元。
1946年,在评定登记土地等级的地区,按上中下等级之土地,每亩分别征收80元、60元、40元,山岚、草场等特种地,每亩征收35元。乡村房契,按所占地面积,依该村最高土地等级征税。
建国后,人民政府制定新的契税条例,凡不动产之买卖、典当、赠予、交换由承受人验契纳税。买契税,按买价6%征收;典契税,按典价3%征收;赠与契税,按时价6%征收;交换,双方价值相等者免征;价值不相等者,则按差价60%征收。1954年,契税只对个体农民及其他人购买、承典、受赠的房屋征收。1956年,土地归集体所有,不再自由买卖,土地契税停征,房屋契税也逐年减少。此后,契税时征时停。1962年,恢复征收房产契税,卖契税率为6%,典契税率为3%,是年全县实征税额1.73万元。1974年,实征税额2.67万元。1978年停征房产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