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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工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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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福山开征的税种有契税、当税、酒税、屠宰税、牙税等。
民国初年,增加油税、印花税和牲畜交易税。1931年,征收的税种有烟酒税、印花税、营业税、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牙税、房捐税等。
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因驻地不固定,工商税收多临时摊牌。日伪政府除沿袭国民政府征收的项目外,另加许多苛捐杂税。抗日民主政府征收的税种有出入口货物税、营业牌照税、战时所得税、迷信品出厂税、牲畜交易税、车船牌照税、屠宰税、海产品税、工商业税。1941年,征收烟酒牌照税6275元。1942年,征收屠宰税1728元,牲畜交易税504元。1944年,征收迷信品出厂税2145元。
1950年,全国统一规定的税收种类14种,福山开征的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利息所得税。1953年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修正工商业税。福山征收的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1956年,开征文化娱乐税。1958年,实行工商税制改革,福山征收的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底,停征利息所得税。1967年,停征文化娱乐税。1973年,试行新的工商税制度,简化税目、税率,福山征收的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等。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只对个人征收。自1983年开始,国家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福山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建筑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营业税、产品税、增值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有的纳税单位因资金不足,在生产和经营中有困难,税务部门为了鼓励他们发展生产,酌情给予照顾,减免税款。1981年至1985年,全区共减免税款680.4万元。
一、印花税
始于1914年。按件贴花,行为凭证26种。价值在100至500元者,贴印花4分;500至1000元者,贴印花1角;1000至5000元者,贴印花2角;5000至1万元者,贴印花5角;1万至5万元者,贴印花1元;5万元以上者,贴印花1.5元。印花税票面有1分、2分、1角、2角、5角、1.5元6种。1936年,增加2元票面。抗日战争时期,日伪政府依旧章征收。抗日民主政府未正式征收。1952年,规定印花税目25个,按金额或件定额贴花。1953年,印花税并入工商业税内征收。1956年,国家重新制定印花税条例,按金额比例贴花,税率万分之三至百分之三。按件定额贴花,票面有2分、5分、2角、5角4种。所载金额未满15元者,每件贴花2分。1958年,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内征收。
二、牲畜交易税
始于1916年。凡在市场上买卖牛、驴、骡、马等大牲畜达成交易者,由买方缴纳牲畜交易税。牛、骡、马每头1元,驴每头3角。1917年,实行招商承包,解交省库。1928年,改从量(头)征收为从价征收,税率1.3%。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日伪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基本按旧章征收牲畜交易税。根据地内,民主政府按交易价的3%,向买方征收,猪、羊免税。仔猪、牛犊、驴(马)驹由解放区贩往敌占区,按价征收20—30%。骡、马、耕牛、羊禁止外销。1942年上半年,征收交易税504元,1949年征收386.8万元(旧人民币)。建国后,1950年,牛、马、驴、骡大牲畜由买方按成交额的3%缴纳,后改为5%。1951年,开征猪、羊交易税。税率为5%,由买方缴纳。1954年,停征猪、羊交易税,农民购买种畜免税。1966年,生产大队、生产队购买自用牲畜,免征交易税。1983年,对遭受自然灾害的社队和个人、科研单位、配种场(站)等购买牲畜,免征交易税。
三、屠宰税
始于1877年(光绪三年),时称肉厘,仅对猪征收,每头制钱200文。1900年(光绪二十六年),开征附税—新加肉厘,每头加征制钱200文。1910年(宣统二年),续加肉厘,每头再加征制钱200文。1916年,扩大征税范围,牛每头征税1元,猪3角,羊2角。1917年,牛改按户征收,每屠户年纳税40元。1918年,猪改为每头2角5分,羊2角,实行招商承包。1922年,改为猪每头3角2分,驴每头3角。抗日战争时期,日伪政府按宰杀后实际重量的20—30%计价征收。抗日民主政府根据地内,按市价的90%估价。以当地猪、羊平均出肉量,依3%比例税率计征。1952年,按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10%,自养、自宰、自食者免税。1953年,屠宰商原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并入屠宰税内征收,税率调整为12%。1957年,屠宰税率下调至8%。1969年11月,按头定额计征,猪2元,绵羊4角,山羊2角。1973年,国营食品公司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内征收。1981年7月,宰杀菜牛每头征税4元。1984年4月,宰杀猪、牛、羊、驴、骡5种牲畜,按宰杀后的实际重量和市场平均销售价格,按3%的比例税率征收。
四、货物税
1950年1月开征。以产制人和购销人为纳税义务人。征收对象包括烟酒、鞭炮、化妆品、迷信品、饮食品、工业品等类。税率:土烟叶为40%,白酒为80%,鞭炮为20%,迷信品为80%,水产品为5%,植物油为10%,砖瓦为8%,陶器为5%,化妆品为60%,面粉为8%。1953年,白酒、面粉改征商品流通税。1958年,货物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内征收。
五、工商业税
1950年开征。工商业税分营业税和所得税两部分。国营、私营、公私合营、合作社和联合企业,按经营方式分为固定工商业、临时工商业、摊贩业3类。固定工商业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营业税,依营业额、收益额、佣金额分行业计征。依营业额计征者,税率为1—3%;依收益额计征者,税率为1.5—6%;依佣金额计征者,税率为6—10%。所得税,不分行业均依所得额(利润额)计征,实行全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30%,共分14个级距。1953年,所得税及其附加合并征收,税率为5.75—34.51%,临时工商业税,按起征点征收。1950年7月1日前,起征点为5元,税率为4%;7月1日后,起征点为20元,税率为5%。1951年,起征点改为10元;7月,税率改为6%;9月1日后,起征点又改为15元,税率不变。1957年9月1日起,税率改为8%,起征点不变。
六、利息所得税
1950年12月开征。按利息所得额比例计征,税率为5%,由银行代扣代缴。教育、文化、公益、救济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基金存款利息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之利息免征。1959年停征。
七、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1年10月开征,次车停征。1957年恢复对机动车辆征收,1962年恢复对非机动车辆征收。机动车辆按季征收,税额最高为40元,最低为8元;非机动车辆按年征收,全年最高为20元,最低为2元。机动船按净吨位计征,50吨以下者,每吨每季0.30元;51—3000吨,每吨每季0.35—0.95元;3001吨以上者,每吨每季1.10元。非机动船按载重吨位计征,10吨以下者,每吨每季0.15元;11吨—300吨者,每吨每季0.20—0.30元;301吨以上者,每吨每季0.35元。1973年,工商企业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内征收。1978年全部停征,保留税种。
八、文化娱乐税
1956年开征电影文化娱乐税,税率为票价的10%。1957年开征戏剧文化娱乐税,税率为票价的10%。1966年底停征。
九、商品流通税
1953年,将货物税中的部分税目划出,试行商品流通税,实行从量或从价计征。酒类,税率为50%;皮毛、原木等税率为10%。1958年,货物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征收。
十、工商统一税
1958年9月开征。由原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而成。以工农业产品流转额和服务性营业收入额为课税对象。一切从事工业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贸进口、商品零售、交通运输、服务性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均为工商统一税的纳税义务人。国营、集体单位税目分104个,税率为1.5—66%,140个级距。临时商贩和个体业户,税率为10%。1973年,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并入工商税内征收。
十一、工商所得税
1950年开征。原为工商业税的一部分,1958年始列为单独税种。以集体所有制和个体经济为征收对象。税率分全额、超额累进、比例税率3种。1956年以前,不分行业,均沿用1953年税制改革后的21级全额累进税率计征。1957年后,改分行业计征。供销合作社所得税,1957年按5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最低为30%,最高为70%。1958年后,供销合作社并入国营商业,改为向国家上交利润,1961年又从国营商业划出,仍依旧税率计征所得税,基层供销合作社减征税额15%。1962年起,供销合作社所得税又改按39%的比例税率征收。1966年1月起,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由缴纳所得税改为上交利润。1973年1月起,恢复缴纳所得税,税率仍为39%。1979年1月后,对基层供销合作社经营的饮食服务业、修理业征收的所得税,税率改为20%。1984年,取消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固定税率,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1963年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最低1级(全年所得额在300元以下),税率为7%;最高8级(全年所得额超过8万元),税率为55%。合作商店,1963年改按9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最低1级(全年所得额在250元以下),税率为7%;最高9级(全年所得额超过2万元),税率为60%。1967年1月,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办企业,均按20%的税率征收。1980年10月后,不论城镇和农村的合作商店,均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体经济,1963年按14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最低1级(全年所得额在120元以下),税率为7%;最高14级(全年所得额超过1320元),税率为10%。1980年4月,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
十二、集市交易税
1962年开征。凡在集市上出售家畜、家禽、肉类、干鲜果、土特产品及其他物资(旧钟表、旧自行车)的单位和个人,均为集市交易税的纳税义务人。税率,旧钟表、旧自行车为15%,其他为10%,均按成交金额依率计征。1966年停征,保留税种。
十三、工商税
1973年,国务院颁布《工商税条例》,将工商统一税(含货物税)及其附加、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征收对象包括:产品销售收入金额、购进商品支付金额、非商品流转收入金额、邮政电讯经营业务收入金额和各种服务业务收入金额。按产品品种和经营行为分为工业交通、农副水产品采购、商业零售、服务及其他4类,44个税目,税率最高60%,最低3%。1984年10月,工商税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十四、增值税
1984年10月,将原工商税中的一部分工业产品划出来,单独征收增值税。以生产销售、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产品为征收对象,包括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汽车、钢材等。共分甲、乙两类,12个税目,按差额比例税率计征,甲类企业税率为14%,乙类企业税率为16%。
十五、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3年4月开征。国营企业除水产工业、水产供销企业、农电企业实行定额补贴外,其他国营商业、供销、文化企业,均由原来上交利润改为上交所得税。税率有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两种。大中型国营企业比例税率为55%,饮食服务业、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比例税率为15%,小型国营企业、县以上供销合作社为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为7%,最高为55%。
十六、建筑税
1983年9月开征。凡使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包括地方机动财力、企事业单位留用的各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及其他自筹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进行建筑的单位,均为建筑税的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是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建投资总额;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工程投资额。税率为16%。
十七、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3年1月开征。征集范围包括:一切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集体企业及个体工商业户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10%的税率计征。1983年7月1日,将税率调整为15%。
十八、营业税
1984年10月,将原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列为独立的税种。凡是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及其他各种服务业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均为其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营业收入,包括商品零售收入,商品批发收入及其他营业收入。税率分为25等,最低为3%,最高为15%。
十九、产品税
1984年10月,将工商税中的产品税列为独立的税种。包括生产销售的应税工业品、委托加工的应税产品、列举名称的农林牧水产品和进口的应税产品,270个税目。工业品划分为24类,设置260个税目;农林牧水产品采用列举产品名称的方法,设置10个税目,未列举的产品不征税。采用比例税率,卷烟为60%,迷信品为55%,化肥为3—5%,其他商品一般为10—15%。
二十、国营企业奖金税
1985年7月开征。凡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国营企业,均按《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缴纳。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依率计征: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超过4个月不足5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5个月不足6个月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6个月部分,税率为300%。
二十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开征。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或个人,均为纳税义务人。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在城镇的,税率为5%,其他为1%。
福山区工商税收入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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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金额 ┃年度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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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3 ┃ 15.97 ┃ 1971 ┃ 267.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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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4 ┃ 28.73 ┃ 1972 ┃ 32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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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5 ┃ 58.52 ┃ 1973 ┃ 46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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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6 ┃ 59.99 ┃ 1974 ┃ 47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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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7 ┃ 50.54 ┃ 1975 ┃ 55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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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1 ┃ 90.41 ┃ 1976 ┃ 5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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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2 ┃ 85.00 ┃ 1977 ┃ 76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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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3 ┃ 126.00 ┃ 1978 ┃ 79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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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4 ┃ 146.00 ┃ 1979 ┃ 83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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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5 ┃ 182.00 ┃ 1980 ┃ 27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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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6 ┃ 134.70 ┃ 1981 ┃ 785.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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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7 ┃ 155.00 ┃ 1982 ┃ 9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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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8 ┃ 194.00 ┃ 1983 ┃ 111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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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9 ┃ 200.00 ┃ 1984 ┃ 1188.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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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0 ┃ 225.00 ┃ 1985 ┃ 212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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