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农业税 资料库:福山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福山区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2/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2/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2/section/1/article/322/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2/section/1/article/322/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农业税古称地税、田赋。明代前期,田赋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实物。夏曰“夏税”,征小麦、生丝;秋曰“秋粮”,征收粟米、棉花绒。年征小麦5324.94石,生丝184.2斤,粟米1.24万石,棉花绒114斤。男丁有服役的义务,丁役分两类:本人不服役,以银代役者称“银差”;本人亲身服役者称“力差”。1436年(明正统元年)以后,田赋、土贡及其它实物税目,皆折征银两。丁役不分银差,力差,皆征收银两,称“丁税”或“丁银”。丁、地两锐同时征收,分别上解。1616年,(万历四十四年)全县共征粮银(明清时习惯称田赋为“粮”)8704.6两(含其他随田赋附征各税),丁银4060.6两(含随丁银附征各税)。
    清朝初年,赋税沿明制。1659年(顺治十六年),全县征粮银1.4万两。1673年(康熙十二年),征地、丁税银1.6万两。1701年(康熙四十年),全县纳税男丁共6535人,每丁征银0.2934两,共征银1917.04两。1726年(雍正四年),实行“摊丁入亩”,将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统称“地丁”或“地丁钱粮”。福山土地按肥瘠程度分成四级,每亩上地征地丁银0.068554两,中地0.051591两,下地0.038088两,垦地0.014104两。1756年(乾隆二十一年),全县征地丁银1.55万两。清时地丁分春秋两次征收,春季于农历三月初一开征,六月底结束,称“上忙”;夏季于农历九月初一开征,十二月底结束,称“下忙”。
    民国初年,地丁征收沿用清制,征收额基本相同。随着币制的改变,原征银两,改为折征银元。正额银每两征2.2元。其中正赋1.8元,省附加0.4元,年征3.34万元。20年代后,军阀混战,军需浩繁,地丁正额之外附征项目日渐繁多,附税特捐超过正额数倍。1925年至1928年,张宗昌督鲁期间,横征暴敛,地丁每两实征18元至25元。1929年,刘珍年统治福山,每两实征7元至12元。1932年,全县共征15.44万元。1935年后,地丁改称田赋,“上忙”、“下忙”改称第一期田赋和第二期田赋。1935年,共征银元6.18万元。
    抗日战争时期,日军侵占福山城,日伪政府仍沿用税银折款办法征收田赋。
    1941年,县抗日民主政府在解放区征收田赋的计算办法,是将土地划分为上、中、下3个等级计算,当年共征收27.04万元(北海币)。1943年征收额略增,共征44.8万元。1945年第一次解放后,老解放区将土地划分为17个等级,新解放区按3个等级和人均占有土地数量,用累进的方法征收,以征实物(粮食)为主。
    建国后,田赋改称农业税,仍以征收实物为主,1951年征收粮食9.8万公斤。1952年,土地改革结束后,全县进行查田定产,核定计税土地,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农业税税率,每人扣除50公斤免征额后,依率计征;如遇有自然灾害,根据受灾程度依法减免,当年征收粮食84.9万公斤。1953年,实行统购统销后,征收之粮食、油料与统购之粮食、油料同时入库,分别结算。征收部分,以货币形式由财政部门入交国库。1958年,公社化以后,按正常年景的产量情况,重新评定纳税额,一定5年不变,实行无免征额的比例税制,全县税额折标准粮376.4万公斤。1962年,为照顾灾区和困难生产队,全县减免农业税9.42%,实征税额346万公斤。1974年,对原来的常年产量予以全面调整,按上5年的粮食平均产量,作为下5年农业计税的常年产量,税率不超过全年农业实际收入的15%。1979年,实行起征点办法,每人平均口粮在省规定的起征点(180公斤)以下,收入不足40元的,免征农业税。1983年,停止执行起征点办法,对原享受起征点减免照顾的生产队恢复征收农业税。1985年,开始征收代金,将过去以集体为单位结算,改为以户为单位结算,仍依率计征,依法减免。1980年至1985年共减免农业税71.7万元,年均减免11.95万元。
    征收农业税,均折合成标准粮,按市斤计算。每斤价格,1958年为0.1元,1961年为0.116元,1966年为0.1267元,1967年为0.127元,1979年为0.15元,1981年为0.17元,1985年为0.20元。
    福山区农业税收入表 单位:万元
┏━━━━┳━━━━━━┳━━━━┳━━━━━━┓
┃年度    ┃  金  额    ┃年度    ┃    金  额  ┃
┣━━━━╋━━━━━━╋━━━━╋━━━━━━┫
┃  1953  ┃   ——     ┃  1972  ┃    102.36  ┃
┣━━━━╋━━━━━━╋━━━━╋━━━━━━┫
┃  1954  ┃    18.88   ┃  1973  ┃    99.37   ┃
┣━━━━╋━━━━━━╋━━━━╋━━━━━━┫
┃  1955  ┃    23.48   ┃  1974  ┃    94.71   ┃
┣━━━━╋━━━━━━╋━━━━╋━━━━━━┫
┃  1956  ┃    22.94   ┃ 1975   ┃    102.91  ┃
┣━━━━╋━━━━━━╋━━━━╋━━━━━━┫
┃  1957  ┃    43.88   ┃  1976  ┃    103.9   ┃
┣━━━━╋━━━━━━╋━━━━╋━━━━━━┫
┃  1962  ┃    75.4    ┃  1977  ┃    86.98   ┃
┣━━━━╋━━━━━━╋━━━━╋━━━━━━┫
┃  1963  ┃    74.19   ┃  1978  ┃    83.18   ┃
┣━━━━╋━━━━━━╋━━━━╋━━━━━━┫
┃  1964  ┃    75.47   ┃  1979  ┃    97.01   ┃
┣━━━━╋━━━━━━╋━━━━╋━━━━━━┫
┃  1965  ┃    90.83   ┃ 1980   ┃    92.4    ┃
┣━━━━╋━━━━━━╋━━━━╋━━━━━━┫
┃  1966  ┃    102.5   ┃  1981  ┃    86.2    ┃
┣━━━━╋━━━━━━╋━━━━╋━━━━━━┫
┃  1967  ┃    106.18  ┃  1982  ┃    71.17   ┃
┣━━━━╋━━━━━━╋━━━━╋━━━━━━┫
┃  1968  ┃    102.6   ┃  1983  ┃    97.08   ┃
┣━━━━╋━━━━━━╋━━━━╋━━━━━━┫
┃  1969  ┃    105.67  ┃  1984  ┃    95.96   ┃
┣━━━━╋━━━━━━╋━━━━╋━━━━━━┫
┃  1970  ┃    100.58  ┃  1985  ┃    111.79  ┃
┣━━━━╋━━━━━━╋━━━━╋━━━━━━┫
┃  1971  ┃    99.1    ┃        ┃            ┃
┗━━━━┻━━━━━━┻━━━━┻━━━━━━┛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