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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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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1913年,福山县公署财政科开始实行财政预算制度,经费开支依赖田赋留成、附捐及其他杂捐。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内的脱产人员实行供给制,人民政府实行统收统支制度。
建国后,逐步建立起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制度,统一开支标准,在政府批准的计划指标内实行核销。1959年,根据单位不同性质,实行部分经费包干。1979年,实行部分预算包干,超收留单位使用,超支自负。1980年,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按人定额、经费包干的管理办法。经费开支标准分三等:一等每人每年79元,部门有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1985年调为135元;二等每人每年90元,部门有公安局、检察院、法院,1985年调为170元;三等每人每年75元,部门有县委各部委、政府各科局,1985调为90元。从1985年起,对事业单位分为有收益和无收益两种类型管理:对一部分有收入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办法,财政部门不再拨给事业经费,执行国家对企业的有关规定,自负盈亏;对有部分经济收入,而暂不足支出的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核定收入,定额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逐年减少事业费补贴,在规定年限内达到经济自立;对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实行预算定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1985年,全区事业单位中,实行企业管理的有20个。
二、企业财务管理
监交利润 1956年,县财政局与主管部门、银行相互配合,对县属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监交和留成制度,20%留归企业发展生产,80%上交国库。1958年,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由缴纳工商所得税改为上交利润,就地入库,纳入监交范围。1966年,国营企业留成制度停止执行,企业所得利润全额上交国库,亏损全额拨给。1970年商业利润由财政监交,基层供销社由缴所得税改为上交利润。1973年又改为上交所得税,税率为39%。1979年,对县属国营企业上交利润实行国家和地方分成方法,50%上交国库,50%留县财政。1981年,实行利润包干制度,超过核定利润部分,50%留归企业,用于发展生产,50%上交县财政。1983年,国营企业进行第一步利改税,按照前三年的平均利润,大中型国营企业交55%的所得税,服务行业交15%的所得税,扣去留利部分,根据企业状况缴纳调节税。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对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不足的项目,实行小型技术措施贷款,或支持企业利用中短期设备贷款和外贸外汇贷款,以提高经济效益。
财务检查 建国初期至1957年,福山企业财务检查工作主要是通过月、季、年报进行监督。1958年,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银行部门对全县工商企业进行财务检查,纠正了部分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的状况。此后,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形式有自查、互查、抽查和专题检查等。1982年对全县工商企业进行全面的财务检查,查出有问题单位占总被查单位的54.3%,违纪金额30多万元。自1984年福山审计局成立后,每年均配合财政、税务部门对全区工商企业、机关团体等集体经济单位进行审计、监督。
三、农业财务管理
1953年,县财政部门逐步建立健全农业财务管理制度,将农业、林业、水利事业费列入经济建设费类。农、林、水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呈报事业费计划,衔接资金。财政部门协同主管部门对此部分资金进行管理,以保证农业发展的需要。支农资金重点放在农田基本建设方面。1982年后,支农资金重点放在支援山区发展多种经营上。资金使用实行合同制,由公社(乡镇)财政部门按合同规定的项目,按进度分期分批拨款,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1984年后,部分支农资金由原来的无偿投资,逐步改为支农周转金,有借有还,定期收回,周转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