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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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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县级赋税收入按规定存留,供地方开支,余者全部上解。
民国初期,全县征收的田赋及杂税全部上解省府,地方经费由省拨给。抗日战争时期,县抗日民主政府征收的赋税和没收敌伪的财物,根据情况上解或用于地方开支。国民党政府和日伪政府所征田赋及其他各种苛捐杂税,小部分上解,大部分留作地方军政开支。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执行国家统一的财政管理体制,财政收支的办法、项目、范围、标准,由上级制订,收入全部上交,支出由上级拨给。1953年始有县级财政管理章程。1954年,实行“按收入分类分成”办法,将财政收入划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分成收入三类;支出分正常支出和专项拨款支出两类。1959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各项财政收支按隶属关系列入各级预算。县财政收支按核定的总额分成,一年一变。1965年福山分成比例为50%,1967年为72%。1971年,中央对地方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结余留用,一年一变”的办法。福山的分成比例,1971年为50%,1972年为40%,1973年为20%。1976年,财政体制改为“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福山超收比例分成为20%。1980年,改变过去统收统支、吃“大锅饭”的管理体制,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将财政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对支出划分包干范围。根据核定的收支基数实行包干,一定5年不变。对超过包干基数的收入部分,实行比例分成。1981年至1985年,福山的分成比例为62.5%、43.4%、43.2%、43.2%、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