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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计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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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年以前,福山计量无统一规定,度器有布尺(10寸)、匠尺(8寸),容器有五升斗、八升斗、十升斗,衡器有官平、市平(16两)。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规定标准制(公制)为权度标准,也可用市制,市制和标准制并用,两制有简单比例,长度以公尺(米)为标准尺,1标准尺的1/3为1市尺;重量以公斤为标准斤,1标准斤的1/2为1市斤,1市斤为16两;容量以公升为标准升。之后,国民政府又制定了《度量衡法》等法规。福山通用市制,长度是10分为1寸,10寸为1尺,10尺为1丈;容量是5升为1斗,10斗为1石;重量是10钱为1两,16两为1斤。1931年12月,福山县度量衡检定分所成立后,分所的标准设备由山东省度量衡检定所统一配备,计有标准尺、市用尺、标准升、标准砝码、三折尺、木斗(升)、杆称及检具、钢印、烙印各1套。据1932年统计,福山县(包括烟台)共有私营制造和修理度量衡厂家20户,其中烟台15户,境内5户。至1936年12月,福山县检定分所共检定度量衡器具35559件,没收不合格量器588件。国民党县政府宣布境内度量衡已完成标准划一。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度量衡管理仍相当混乱,特别是日本侵略军侵占福山后,地主、富农和商人趁机盘剥,度器缺寸掐尺,容器大斗入小斗出,衡器收是百斤加2(谓“二八称”),卖是百斤减1(谓“加一称”)。建国后,人民政府加强对度量衡管理,逐步统一为市制单位。1953年,粮食计量取消升斗制,改为以重计量。1959年3月22日开始执行国务院关于计量制度的命令,改16两1斤为10两1斤。1962年,福山计量管理部门购置1千kg四等砝码和木杆称支架,对台称、案称、木杆称进行检定。1963年,增购5kg天平1台,对定量砣进行检定。1972年,购进衡温水浴1台,对全县育苗浸种温度计进行普检。1973年,购置精度0.35级1—600kg活塞压力计3台,进行压力表测定工作。1974年,添置25kg天平1台,对四、五等砝码进行检定。同年购进6T四等砝码,开始对地称检修。1977年,购进百分表、千分表、标准量块3套,平行平晶1套,平面平晶2块、研磨平板1套,对全县部分工业用万能量具施行检修工作。到1983年,福山轻工机械厂、农机修造厂、味精厂建立计量室,为提高产品质量服务。1984年,对全区30个企业的计量工作进行整顿验收,合格率达70%。到1985年底,福山已具备对长、力、热三大项10个项目的检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