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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市场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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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福山市场农副土特产品和手工业品的价格,依当地生产和需求情况上下浮动,由外地引进的产品,随烟台价格涨落。
1938年日军侵占福山后,日伪对解放区实行经济封锁,解放区对敌占区实行禁运,敌占区物价飞涨。1938年,小麦每百公斤售价13.2元(伪币,下同),1939年涨至19元,至1945年春猛涨至99.2元。1947年秋,国民党军占领福山城后,市场物资奇缺,地方豪强以法币换回物资,囤积居奇,致市场物价暴涨,玉米每公斤24万元(法币,下同),小麦每公斤20万元,大豆每公斤21万元,花生油每公斤72万元,鸡蛋每把(10个)24万元。1948年6月,玉米每公斤47万元,鸡蛋每把32万元。
1948年10月,福山二次解放后,人民政府发动群众生产自救,打击囤积居奇、投机倒把的私商,稳定市场物价。
建国初期,采取由供销合作社和国营商业企业参与市场调节,保证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粮食和油料挂牌向群众公布价格,市场价格低于牌价时,供销社按牌价敞开收购;市场价格高于牌价时,供销社敞开出售,同时打击抢购套购、投机倒把活动,在较短时期内,市场物价趋向稳定。1952年后,逐步建立起物价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经常进行物价检查,限制私商批发,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掌握市场物价主动权。1957年,贯彻执行“关于工农业产品交换,采取缩少剪刀差,实行等价交换或近乎等价交换”的政策,保持工业产品销售价格稳定;适当提高以粮食为中心的农产品价格,规定各种农产品之间的合理比价,缩少城乡差价和地区差价。1959年至1961年经济困难时期,市场物价严重失控,物价急剧上升,肉、禽、蛋类和农副产品价格上升幅度尤甚,猪肉每公斤十几元,萝卜每公斤1.2元,其它一般商品价格都较前提高几倍或十几倍。为保证人民群众基本生活资料的供应,对食糖、糕点、猪肉、香烟、火柴、肥皂等主要消费品实行部分定量供应,为扭转物价上涨局面,采取回笼货币措施,对部分糖果、糕点、优质白酒、针织品、手表、自行车实行高价出售,并再次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其销售价格不变。因购销差价造成企业亏损,由国家给予补贴。1963年下半年,集市贸易价格下降,商品逐渐恢复计划价格,物价趋向稳定。
“文化大革命”中,福山市场一度出现过无政府状态,有些商品变相涨价。领导部门按国务院指示,采取冻结物价和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等措施,保证了物价基本稳定。
1979年,部分商品价格按政策放开,流通领域货币增多,有些销售单位和个体商贩趁机涨价。1980年,县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及“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精神,在全县范围开展物价大检查,对一些违反物价政策的单位和个体商贩进行严肃处理。明确规定:议购议销商品只限于第三类农副产品、工业品中的小商品和国家完成收购计划以后上市的第一、二类农副产品(第一类农副产品为粮、油、棉;第二类农副产品为水果、蚕茧、麻等);一、二类日用工业品(自行车、缝纫机、电视机、粮食酒)不准议购议销。物价管理部门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每季进行1次审价工作,实行专业检查和群众检查相结合。一切物价变动都必须按照管理权限,报经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越权擅自定价和调价。1982年,县计委整理编印《福山县物价资料汇编》,为企业单位执行物价政策提供依据。1983年,全县又进行一次物价大检查,对查出的4个违价单位予以罚款处理。1984年,全区进行了物价改革,先后制定了浮动价格、花色差价、按比例作价、优惠价格、季节差价等多种价格形式。同时下放对残、损、变质等有问题商品的处理权限。但对名牌自行车、名牌缝纫机、机械手表、北极星木钟、火柴、肥皂、食糖、名酒、硫磺块、纯碱等商品的价格仍执行统一牌价。在处理物价和调整物价关系时,坚持“调整服从稳定”的方针,稳定副食品价格,控制消费品价格,使全年物价上升幅度控制在5%以内。1985年,福山试行国家定价(牌价)、国家指导价(有上下浮动幅度的价格)、企业定价3种价格形式,并总结经验在全市推广。全区工业、财贸系统开展“物价信得过单位”活动,评出10个物价信得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