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一节 粮食征购

档案浏览器

1941年,县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后,成立筹募救国公粮临时委员会,向群众摊征粮食。敌占区和国民党占领区每户征收10公斤。1942年,改为累进率征收办法,成立征粮委员会,抽调三分之一以上党政机关干部组成征粮工作队,分赴各区指导征粮工作,根据每人每年平均占有粮食的数量,安排征收额。粮色比例,玉米40%,小麦35%,小米10%,大豆15%。1945年,按胶东行署颁布的《征收爱国公粮暂行办法》征收,贫农征收收获量的10%以下,中农20%以下,富农30%以下,地主35%以下。实行土地改革后,执行新的累进征收方法,负担率最高不超过收获量的35%。具体标准:每人平均收获不足50公斤者免征;平均收获50公斤者征收5%;50公斤以上者,每增加0.5公斤,征收率随增百分之五,平均收获350公斤,征收率为35%;350公斤以上不再增加。1950年,为减轻农民负担,改用土地插级定产的办法征收,以户为负担单位,以中亩为负担标准,以每人扣除中亩7分地(扣除产量50.25公斤)为免征点,每中亩全年征收公粮15公斤,夏季负担30%,秋季负担70%,遭受水灾旱灾的土地,酌情给予减免。同时奖励喂养牲畜,每头耕畜减征秋粮7.5公斤。
1953年11月,全县实行粮食统购政策,发动群众将所产粮食扣除口粮、种子、饲料后的剩余部分卖给国家,当年收购粮食518.72万公斤。二区门楼乡3个村543户,卖给国家小麦1.98万公斤,各种粗粮6.675万公斤。1955年8月,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各村进行人畜、地亩登记,匡算任务,确定产量,扣除口粮、种子、饲料后,对余粮户实行定购,消除了群众“统购无底,增产无益”的顾虑。全县核定产量5371万公斤,按粮田面积计算,每亩平均产量153.5公斤,核定任务866.5万公斤,比上级分配任务多256万公斤,超41.8%;统购户32045户,占总户数的58.9%。1957年10月,在坚持粮食“三定”的基础上,实行以丰补歉办法。农业社和单干户生产的粮食,超过定产数量的部分,由国家增购40%。当年全县实际完成1055万公斤,比“三定”任务增购340万公斤,占47.6%。1958年,群众口粮由集体储存,统一在食堂就餐,粮食征购遂停止“三定”,实行大购大销政策。统购的多,统销的也多,形成购后又返销,给粮食工作增加麻烦。1961年,恢复“三定”政策。1965年10月,开始实行粮食统购一定3年不变,1971年改为一定5年。根据当年生产、丰歉情况,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实行增产超购、减产减购,超购部分给予加价奖励和奖售一定数量的化肥。1979年,实行调减征购基数的政策,对农民在完成征购基数后多余的粮食,由国家下达超购任务,以超购价进行收购。在完成超购任务后的余粮,国家以议购价进行收购,并允许粮食自由买卖。1981年,实行粮食购销差额管理、调拨包干的办法,一定3年不变,农民完成征购基数后,剩余部分按议价卖给国家。1983年,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粮食征购任务包干到户,户交售,户结算。在保证完成国家粮食征购计划的前提下,实行多种渠道经营。全区征购粮食2002万公斤,创历史最高水平。1985年改统购为合同定购,进一步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是年全区受台风影响,倒伏、淹没庄稼12万亩,广大农民奋起抗灾,努力生产,向国家交售粮食751.5万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