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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交通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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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境内交通监理工作由烟台市监理部门代管。1962年8月,县公路站内设1名监理人员,负责有关事宜。1974年,监理工作改由交通局负责。1976年,建立县交通监理站。至1984年,站内设安全、业务、行政3个股及办公室,配备监理人员17名。
监理站建立后,每年对境内机动车辆进行一次全面审查,对不合格车辆令其停止行驶,同时对驾驶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坚持常年路检路查,对违章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驾驶执照;以办培训班的方式分期分批培训驾驶员,学员学习期满结业后,再经过1年实习期,期满经考试合格,方能发给驾驶证书。至1985年,经监理部门培训和部队退伍、外地调入的驾驶员共有4848名。对机动车辆入户、过户须持有国家承认的出厂合格证和单位介绍信,经检验合格后,方发给牌照和行驶证书。交通事故处理,监理机关接到肇事报告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勘查丈量、绘制平面图和拍照,并将现场损失、伤亡、遗留物及证人材料记录在案,会同有关部门分析研究,确认事故责任进行处理。1969至1985年,全区共发生交通事故2940起,死亡171人,全部进行了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