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四节 养路费征收

档案浏览器

1968年,县公路站根据“以路养路,专款专用”原则,开始征收养路费。凡参加营运的车辆,每月按核定吨位征收。1985年,养路费征收标准是:货车,不足1吨按1吨计算,每吨位每月115元;小型乘坐车,2至5人按半吨计算,6至10人按1吨计算,11至15人按1.5吨计算,每吨位每月115元;拖拉机,乡镇、村每吨位每季度45元,厂矿企事业单位按月征收,每吨位每月45元。征收养路费总额:1968年为1.5万元,1975年为30.8万元,1978年为84.4万元,1985年为44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