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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水产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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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年间,水产资源遭到严重破坏,至1949年春季,福山第一大水产资源——鲐鱼的年捕捞量已不足5万公斤,仅及水产资源丰富时两圈网的产量。捕捞能力较强的下刘家村“四季”和“东来兴”两大船家,10只船也仅捕鲐鱼3500公斤。建国初期,片面追求产量,盲目发展渔船渔具,提高捕捞能力,忽视资源保护,致使水产资源逐年下降。1949年至1956年,水产品产量平均每年下降17.55%。“文化大革命”期间,提出变伏闲为伏忙的口号,渔业生产由季节性变为常年轮捕,大批稚鱼、幼鱼在生长旺盛季节遭到摧残。至70年代,水产资源历经数劫,鲐鱼、鲅鱼、黄鱼等的汛期网次量仅几十斤,花鱼、带鱼已濒临绝迹。
为了保护水产资源,从50年代开始,人民政府就曾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网具网目。1954年,开始限制裤档网和拉网网目。1957年,禁用蚊帐网、推网,凡增添小拉网和裤档网须经水产部门批准。1979年,规定底拖网、流刺网的网目不得小于2寸,三层挂网、弓子网限制发展。1983年,县水产部门颁发《关于渔业生产的若干补充规定》,规定捕捞鲐鱼的网具网目不得小于2.8寸,捕捞鲅鱼的网具网目不得小于2.4寸,捕捞对虾所用网具网目不得小于1.6寸,丝挂网网目不得小于2.2寸。
二、规定作业期限。1954年,规定裤档网和拉网的作业期为春季3月24日至4月30日,秋季8月10日至11月5日。1957年规定,裤档网和拉网的禁捕期在6月22日至9月8日,海参禁捕期为5月31日至7月15日。1962年,水产部《渤海区对虾资源繁殖保护试行办法》规定,80马力以上的机动渔船在7月1日至8月底不得进入禁渔区作业。1979年规定,7月1日至10月1日为小拉网禁止生产期;7月20日至9月10日为拖网禁止生产期;进入渤海湾捕捞对虾的船只,60马力以下,限在每年9月5日以后,80马力至135马力限在每年9月15日以后;海参禁捕期为5月31日至7月15日。1980年,海参禁捕期改为6月1日至8月10日。
三、划定水产资源保护区。1979年,划定南起黄庄,北至东岛的内湾为封海区。1980年8月,县政府颁发《关于加强海珍品繁殖保护的布告》,划定北起八角东岛筏子口,南至海带养殖区为海珍品重点繁殖保护区。1985年4月,区人民政府重新划定北起蓬、福交界处,南至黄庄村网房,以低潮线为准向海面延伸6浬为海珍品繁殖保护区,严禁在其区域内捕鱼、钓鱼和游泳,只允许个人或集体从事水产养殖业者进入作业,采捕时须持有渔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许可证。
四、建立健全各级管理机构,加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1979年,县水产局开始设立渔政管理股。1983年,县水产局、八角公社管理委员会、八角派出所联合成立福山海上治安管理委员会,下设海上治安队,由20人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