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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护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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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境内富家、寺庙的大片山岚及族茔林木,皆雇人看护,零星树木由树主自行看管。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曾多次颁发布告,严禁滥伐树木,并对盗伐纵火及其它有意破坏林木者,依法惩处。全县各村设护林员1—4人,并制订护林公约,建立护林员分段分工负责制度。从1951年开始封山育林,至1953年封山共3.75万亩,封滩6.2万亩。1956年合作化后,各村重新制订了护林制度,确定专职护林员。封山育林16.4万亩。1957年,峆 寺林场因群众起坟焚纸引起火灾,600多亩山林遭毁,烧死树木3万多株。为进一步落实防火措施,县政府在林区各村庄组织灭火抢险队,配备各种消防器材,制订护林防火条例,违者严处,从而提高了广大群众护林防火的自觉性。60年代末70年代初,各级政府为弥补“大跃进”和三年自然灾害给林业生产造成的损失,进一步扩大了护林队伍,除进行经济制裁外,还规定:破坏1棵树,保栽保活3棵苗,同时,对山岚还采取死封和活封两种方法。死封期内,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活封期内,只允许拾草及其他不破坏林木的活动。在活封林地内,群众还实践并推广了留自然苗养树的幼林抚育方法,年抚育面积在1000亩左右。到1964年,全县封山育林面积达30万亩。1972年,县革委颁布了《关于保障林木所有权加强山林保护管理的布告》,重新强调了护林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部分山岚面积较大的村庄,成立林业队,实行统一经管,各公社还把山规制度列入《乡规民约》中,号召群众认真遵守。1982年5月,县农林局、工商局颁发了《关于加强鲜木材、野生花木资源管理的通告》,禁止私自乱伐滥刨鲜木材和野生花木根上市出售。
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后,部分村庄推行管护投标责任制,将护林人员的工资与工作责任联系在一起,实行超奖减罚制度,加强林木保护。1985年,全区实行管护责任制的共有83个村,林地面积3万亩,管护人员达377人,封山育林面积达14.6万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