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县内林木以私有为主,公有林很少。建国后,1955年,全县开展合作化运动,当年入社林木1.06万亩。1957年,林木所有制的改造基本完成,私人入社山岚林地达16.4%万亩。唯“四旁”树木仍归私人所有。1958年,受“左”顷错误的影响,林木权属混乱,树木被乱砍滥伐,破坏严重。1963年春,县政府组织干部在古现镇汪家沟村试点,将社员房前屋后的私有树木调查核实,颁发林木所有证。1964年,全县全面展开确权发证工作。1966年,县人委颁布通告,强调社员“四旁”植树的私人所有权和林木所有证的效力,调动了农民个人植树的积极性。“文化大革命”中,私有林木的权属再度陷入混乱。1982年,县林业部门进行第二次林木确权发证工作,其原则是:如存有1964年的证书,实际情况又无很大变化的,承认旧证,补发新证;在不影响交通、排水、输电线路、通讯线路的前提下,街头巷尾、房前屋后的树木能放则放,靠谁近、谁管理方便就划给谁。当年,全县284个村的43977户农民领取了林权证,分别占总村数和总户数的92.8%和76%。
第一节 私人林木
建国前,县内林木以私有为主,公有林很少。建国后,1955年,全县开展合作化运动,当年入社林木1.06万亩。1957年,林木所有制的改造基本完成,私人入社山岚林地达16.4%万亩。唯“四旁”树木仍归私人所有。1958年,受“左”顷错误的影响,林木权属混乱,树木被乱砍滥伐,破坏严重。1963年春,县政府组织干部在古现镇汪家沟村试点,将社员房前屋后的私有树木调查核实,颁发林木所有证。1964年,全县全面展开确权发证工作。1966年,县人委颁布通告,强调社员“四旁”植树的私人所有权和林木所有证的效力,调动了农民个人植树的积极性。“文化大革命”中,私有林木的权属再度陷入混乱。1982年,县林业部门进行第二次林木确权发证工作,其原则是:如存有1964年的证书,实际情况又无很大变化的,承认旧证,补发新证;在不影响交通、排水、输电线路、通讯线路的前提下,街头巷尾、房前屋后的树木能放则放,靠谁近、谁管理方便就划给谁。当年,全县284个村的43977户农民领取了林权证,分别占总村数和总户数的92.8%和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