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七节 宗教政策

档案浏览器

党和政府历来主张宗教信仰自由,尊重正当的宗教活动。1948年10月烟台第二次解放后,中共烟台市委即成立宗教委员会,设立专人管理宗教事务,组织干部群众学习宗教方针政策。50年代初,宗教界开展清除帝国主义势力的斗争,坚持独立自主办教,实行自传、自养、自治的“三自”革新办教方针。1951年1月,各教会先后分别宣布与帝国主义割断联系,不接受外国的津贴,废除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揭露和打击披着宗教外衣的反革命分子,取缔反动宗教组织“圣母军”。1951年7月,烟台市天主教、基督教等15个宗教团体召开大会,发表“三自”宣言,制定包括实行“三自”运动,割断与外国联系,不听美国之音,为国祈祷,加强时事学习,向教徒进行遵纪守法教育,节约支援前线,教育亲友爱国等内容的《爱国公约》。1957年,成立天主教爱国会。“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左”的思想影响,出现干涉群众宗教信仰,违犯宗教政策的做法,宗教工作机构被撤销,寺观、教堂被捣毁占用,宗教界人士受到错误处理,宗教的正常活动受到干扰,少数不良分子乘机进行不正当的宗教活动,使党的宗教政策受到严重的干扰和破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落实党的宗教政策,有7人被分别安排作人大代表、政协常委和委员,发还宗教财产。1980年起,对教会房产、财物进行清查,教会房产全部归还教会,使教会有了自养经费。1981年,在宗教事务处的协助下,恢复烟台市天主教爱国会和基督教“三自”运动委员会。1982年,天主教堂开放并举行开堂典礼。自此,宗教活动转入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