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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出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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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时期,出版业由福山县衙按《大清印刷物专律》、《大清报律》进行管理。民国时期,初由警察部门按北洋政府制订的《出版法》和《著作权法》,后按国民党政府制订的《宣传品审查条例》、《国民党出版法》、《图书杂志审查办法》管理。
50年代初,出版业由山东省统一管理,后下放各级宣传部门和文教部门管理。1975年7月,成立烟台地区革命委员会出版办公室,始有专门管理出版的机构。1978年7月改为烟台地区行政公署出版办公室,编制12人。1983年10月改为山东省出版社烟台分社,全面管理出版发行业务,编制15人。1984年7月改为山东出版总社烟台分社,设秘书科、印制科、编辑室,规定出版各类期刊、报纸,实行由国家出版总署或省委宣传部、山东省出版总社、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制度;出版图书按烟台出版分社年度出版计划,由省出版总社分配书号,编辑出版。非正式出版物,分别由省总社和烟台出版分社审批,其“准印号”列入省出版编号序列。1985年,烟台出版分社对图书市场大检查,共查出非法小报36种,假冒出版社、盗用书号和非出版单位署名或不署名的书刊772种(4169册),同时查处50余个出售上述非法出版物的个体书摊(亭),逐步把出版业纳入法制管理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