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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科技计划与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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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计划 1959年,编制第一个科技发展计划,安排工业、农业、水产、医药卫生等方面的科研项目153个。1960年,工业、农业科研项目增加到300个。1969~1976年,共下达科研项目70个,其中省列项目12个,地区列项目32个,自列项目26个。1979年,省、地两级科委下达科研项目4项,自行安排科研项目16项。其中,工业4项,商业2项,医药卫生4项,农业5项,教育1项;省、地业务部门下达科研项目2项,上年结转7项。1982年,省、地、市三级安排科研项目74项,其中省列6项,地区列8项,市列60项,上年结转38项,新安排36项。1985年,计划32项,其中1984年结转13项,新安排19项(省安排1项,市安排8项,区自行安排24项),计划外33项;科研成果推广项目计划31项,计划开发新产品新品种125项。
科研经费 主要来自上级业务部门及主管部门拨给的“三项费用”(重要科研、中间试验及新产品试制费)和设备更新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实行预决算制,分别项目,一次核定;根据科研进度,分期拨款;按照科技经费使用范围,专款专用。科研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做出经费决算,报科委和财政部门。科技计划项目补助经费采取有偿、部分有偿和无偿拨款。对部分适于签订合同的科研项目,试行科研项目合同制,采取下达计划和签订科研合同并举的办法。对协作单位多,研制难度大的项目和一些主要研究项目的配套项目,均签订专项合同。各级所列科研项目经费逐年增加。1979年,财政为自行安排的16项科研项目拨款25万元,省、地业务部门为其下达的科研项目补助经费25.70万元。1980年,从地方财政和设备更新改造资金中为自行安排的科研项目拨款35万元,上级科研项目补助经费20.50万元。1982年,自筹科研经费42万元,上级补助科研经费36.70万元。1983年,自筹科研经费16万元,上级补助科研经费46.50万元。1985年,省、市科研补助经费74000元,区自行安排科研经费12.27万元。厂办科研所需经费,除上级下达给企业的科研项目补助经费外,其它来源有计入企业生产成本、企业设备更新改造资金和设备大修经费、企业部分基金和超额利润、厂办科研所试验车间承担新产品试制和小批量生产的收入,以及科研成果专利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