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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卫生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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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检疫所 1949年3月,成立烟台市港口卫生检疫所。翌年4月改为烟台市交通检疫所(四等所),人员增至12人,隶属华东军政委员会卫生部领导,不久改属省卫生厅领导。1951年调为三等所,编制22人。1953年5月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卫生检疫所。1956年1月调为四等所,人员减至15人。同年11月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卫生检疫所烟台卫生检疫站,编制16人。1958年,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卫生检疫所名称。1961年10月,烟台港对外关闭,该所与烟台专区防疫站合署办公。1972年恢复,有职工6人。1985年,划归省卫生厅领导,有职工16人。
商港检疫 1948年前,无港口卫生检疫,只在东海关内设港口卫生检疫医官。1949年3月,成立港口卫生检疫所,只有1名专职人员,负责对进出港船舶、旅客、货物、牲畜、棺柩等的检疫,检查船员、旅客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书和负责预防接种工作。海港消毒与卫生处理,主要采用化学方法。同年6月,该所发布通告,规定进出港的船舶、旅客、货物等实行检疫。来自检疫区的船舶必须在港外停留1周,经检疫后方准进港;货物经消毒后方准卸运;入港旅客必须进行预防注射,方准登轮;出口船舶经检疫无烈性传染病方准出港。新中国建立后,港口检疫工作逐步科学化、法制化。1951年,制定《烟台进出港船舶检疫办法》。1958年,根据国家制定的《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和《实施细则》,制定《烟台海岸进出口船舶检疫、海港码头卫生、船舶卫生监督常规》、《检疫传染病处理程序》和《工作细则》等法规,严格实施卫生检疫,保障港口卫生安全。
渔港检疫 1963年7月,成立烟台市渔港卫生检疫站。1966年5月,该站与烟台市卫生防疫站合署办公。1971年4月与烟台市卫生防疫站防疫科合并,1975年5月恢复独立建制,10月改为烟台市卫生检疫站。1983年10月划归烟台市卫生局领导,有职工12人。烟台市渔港卫生检疫站建立后,即实施对进出港渔船和船员实行健康检查及预防接种,严格实施渔港管理规定,对疫源与渔港卫生实行监督,杜绝各种传染病传入和流传。
陆地交通检疫 1952年春,为防止传染病从陆地交通传入,抽调26名医务人员成立交通检疫站,设东、南、西3个车站检疫点,进行陆地交通检疫,发现病人,实行隔离管理,切断传染源;车辆不经检疫不得随意进出;过往旅客一律凭预防接种证购票上车。这种检疫方法,在当时预防疫病流行,粉碎美帝国主义的细菌战,保护人民健康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