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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医政药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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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管理 医院领导体制。1950~1952年,实行医政合一的领导体制。1952年末,公立医院医政分开,实行党委与院长共同管理医院的领导体制。60年代中期起,实行党委一元化领导。1978年,根据国务院卫生部颁发的《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规定,各医院均设职能科室和业务科室,实行院和科室两级领导,形成以科主任为首的医疗系统,以护理部主任为首的护理系统和以总务主任为首的后勤保障系统的垂直领导体系。1980年,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逐步改变“文化大革命”以来党政不分的状况。党委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宣传和贯彻党的卫生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对职工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形势、政策和医德教育,管理党的组织建设和干部培养工作,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院长的主要工作职责是领导全院的行政、业务工作;制定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检查;提高医护人员业务素质、医疗技术,改进医疗护理作风;保障药物供应和职工及病员生活。
医院工作制度。30~40年代,少数医院制定有诊疗规则及住院简章,但不健全。新中国建立后,各医院逐步建立起工作制度、门诊制度、出入院制度及收费制度等。1958年,贯彻卫生部颁发的《综合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对各医院原有规章制度进行修改补充。1965年,根据卫生部《医院工作条例草案》规定,逐步建立健全医院工作制度。1971年经过整顿后,各医院建立起政治工作制度、业务学习制度和门诊、病房、药房、护理等工作制度及晨会、交接班、查房制度等,医护工作逐步正规化。1979年,在各医疗单位中进一步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1983年,医院普遍制定急诊室工作制度、急诊观察制度、门诊工作制度、挂号室工作制度、处方制度、注射室工作制度、病房管理制度、探视陪床制度、医嘱制度、查对制度、会诊制度、转院出院制度、病例讨论制度、交接班制度、护理工作制度、隔离消毒制度、产房工作制度、婴儿室工作制度、手术室工作制度、差错事故报告制度、病历书写制度及查房制度等。
医疗事故处理。民国时期,发生医疗事故很少进行处理。新中国建立后,各级政府和医疗部门均制定有医疗事故处理制度。50年代,各医院成立医疗事故鉴定组织。1972年8月起,实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卫生系统成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医院成立医疗事故鉴定小组,由院长任组长。事故发生后,先由鉴定小组鉴定,作出初步结论,再由卫生局研究决定处理意见,对责任者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大过、降级、降职等处分。
开业医生管理。民国初,医生开业需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考试合格,发给行医执照,才能悬壶行医。新中国建立初,部分开业医生吸收到公立医院,大部分开业医生进入集体医疗机构,少数经卫生部门审核后,换发行医执照。1963年6月,卫生部门颁发《关于开业医生管理条例》,规定允许开业和不准开业的具体条件,并对49名开业医生的开业科目、携带药品及外出行医等进行审查。1965年,打击散在黑医,没收部分药品和医疗器材。至70年代,黑医及游医基本绝迹。1979年,出现医药黑市及个体医药市场,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采取措施加强对医药市场的管理,取缔非法医药黑市,保护正当行医售药,医药市场逐步走上正常。
药政管理 1948年11月成立烟台市卫生局后,实行药政管理制度。1949年,对88家私营药房进行审查发证,有50家中、西药房批准继续营业,占57%;不合格的陆续停业或转业。同年,根据胶东行政公署关于麻醉药品管理的指示,确定严加管理阿片注射海洛代因、赛达快因、马洛因、可希那尔,代欧宁、赛达染精、巴乐那、救急水(境内生产)、杜滥汀、狄可狄得等药品。1951年11月起,禁止在市场上销售麻醉药品,市区由新华制药厂烟台营业部凭“麻醉药品印鉴卡”登记供应,规定使用单位每月向卫生部门报告麻醉药品使用情况,较大医疗单位设专人专柜保管。1952年起,结合“三反”、“五反”运动,打击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私营药房,焚毁和禁售积存的鹧鸪菜等药品,对成药及药品宣传进行清理登记,修改部分成药配方和含量,纠正成药的不实宣传,准予制销的成药发给《成药暂准制销证》。1954年4月起,医疗单位开始执行卫生部关于购用麻醉药品新规定,对私人诊所和药业进行审查登记,开发营业执照;对国营土产、药材经销单位、医院药房药库进行普遍检查。同时,加强对市场游散药商的检查管理,严肃处理制造伪药团伙和违法游散药商。1957年,成立中药炮炙组,统一中药炮炙规格,药材站设饮片加工厂。1958年5月,成立药品检验所,重新整顿麻醉药品供应手续,核发供应证件,固定兼营药品单位和品种,改变药品销售的混乱状况。1962年12月,规定割脚垫、治疣子、拔牙等业收费标准,禁止出售秘验方。1963年,药材公司成立中药饮片加工炮制组,规定中药材必须经过加工后方准出售,炮制范围逐渐扩大。至1967年,年炮制量达6万余公斤。1964年起,各大医院先后建立药剂科,实行销售药品明码标价。“文化大革命”期间,药品监督工作停止。1978年,对各医疗单位中、西药品价格、药品质量、药库管理、药品临床等全面检查,依法对个体开业医生的药品及市场药贩进行管理,重新签发《麻醉药品购用限量卡片》,处理过期、失效及淘汰药品。1980年3月,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相互配合,共取缔违法药贩62起77人,摆摊行医9起10人。1983年,为医药市场管理人员发放“医药监督证”。至1985年,对医疗单位药品管理进行4次大检查,组织药剂学术讲座6次,开展药剂人员业务考试活动,药品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