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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教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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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待遇 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教师社会地位低下,生活无保障。新中国建立后,教师被誉为“人民教师”和“人类灵魂工程师”。历届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均有教师代表参加。对于在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党和政府给予表彰和鼓励,先后有47名中小学教师被授予全国和省级荣誉称号。1955年起,南山路小学教师王弄箫,先后荣获全国青年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全国妇女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全国先进儿童工作者、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等光荣称号。烟台一中教师刘治平,以特邀代表身份参加1959年全国“群英会”。1979年,毓璜顶小学教师于淑珍获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全国新长征突击手称号。1981~1985年,先后有毓璜顶小学教师姜兆富、魏云霞分别被评为全国优秀体育教师和全国优秀班主任,烟台盲哑学校教师孙月娥获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特殊教育先进工作者称号,南山路小学教师刘立华获全国青少年优秀科技辅导员称号。同年,对25年以上教龄的教育工作者授予“园丁荣誉纪念章”,为满30年教龄的教师授予“教师荣誉证书”;从教师中提拔领导干部52名,发展党员110名;为91名家在农村的教师办理家属“农转非”(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为8名教师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建造教职工住宅7600平方米,为359户教职工改善居住条件,并从多方面改善提高教职工集体福利待遇。
工资待遇 清末塾师束修(工资)微薄,大多过着清苦的生活。民国时期,教师收入有所改善和提高。1923年,小学教师月薪最高40元,最低仅数元(银元)。1935年,小学教师月薪15~40元,中学教师30~150元(法币)。1941年,市立小学教师月薪50~60元,中学教师70~80元(伪币)。1945年8月烟台解放后,实行粮食烧草供给制和粮薪制。中学校长每月薪粮165~185公斤,教员140~180公斤;小学校长每月薪粮127.50~130公斤,教员127.50~135公斤。1947年10月国民党占据期间,物价飞涨,工资难以筹措,常数月拖欠扣发,后以征收学费(每生10万元)发薪,或依赖万国救济会救济。1948年10月烟台第二次解放后,仍以粮代薪,教师月粮薪比1946年有所增加。
新中国建立后,工资待遇逐步提高。1952年改行“工资分制”,中学教师月平均工资为40~42元。1956年改革调整工资,中学教职工月平均工资由改革前的49.12元,增至58.93元,增长19.96%;小学教职工月平均工资由34.48元,增至44.59元,增长29.11%。1959~1960年,为工资偏低教师多次调整工资。1963年为40%的中小学教职工调升工资1级,个别调升2级。1963年起,国家对民办教师实行定期补助。1972年,每月补助金增至12~15元。此后,按教龄和对教学成绩突出的教职员多次调资,每次调资人数都在40%以上。1979年,在中小学实行班主任津贴及特级教师补贴制度,津贴平均每月4.50~6.50元,补贴20~30元。1985年进行工资改革,中小学教职工再次普调增资。中学教职工每人平均月工资增长17元,小学教职工增长8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开始加发教龄津贴。全区公办中学教职工平均年工资,由1976年的599.80元,增加到1183.40元;小学教职工平均年工资由453.70元,增到1052元。民办教师年平均工资1250元,加上补贴,人均年收入相当农村人均收入的2.10~2.5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