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组织 1945年8月至1949年,劳动安全保护工作由工会管理。1950年5月,成立烟台市工厂安全卫生委员会,在部分厂矿企业建立基层安全卫生机构,设专职劳动安全管理干部。1953年,劳动安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由劳动部门负责,工会、妇联、卫生、公安部门协调配合。1962年12月,成立烟台市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对交通、工业、消防等实行综合管理。1983年11月改为芝罘区安全委员会,统管全区劳动安全工作。1985年,实行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安全制度 1946年10月,烟台市人民政府颁发《烟台市政府工厂劳动保护暂行条例》,对工人工作时间、假期、工资、女工和童工保护、改善工人待遇和劳动条件等做出具体规定。1949年10月,市政府按照“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原则,发布《关于劳资关系暂行规定处理办法(草案)》,重申加强劳动保护,缩短工时,保护女工、童工等原则。1952年8月,制定《烟台市工厂安全卫生计划》,春、夏两次组织安全卫生大检查,推动劳动安全保护工作。1953年,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从技术上改善劳动条件。1956年,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工厂普遍制定贯彻计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实行每年定期安全卫生大检查。至1957年,实施安全技术措施538项,投入经费52万元。1958年,提出“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口号,减少生产事故。1963年3月,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把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检查和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列为企业管理内容,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生产中与安全工作同时进行。1965年8月,提出反对冒险作业,反对官僚主义,反对拼人拼设备。修改规章制度要“先立后破”,安全检查以查思想、查组织、查设备、查制度为中心内容,开展反事故斗争。“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劳动安全工作受到冲击,合理的安全生产制度受到批判,事故不断发生。1972年3月,各工厂建立每周1次安全日活动制度,开展“安全月”活动,安全检查以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领导为重点。1977年2月,烟台市安全委员会制定《关于加强原油安全防火防爆管理工作意见》,对原油储存、供应、运输、使用管理作出明确规定。1980年,规定每年5月为“安全月”活动。1985年停止“安全月”活动,厂矿企业依法进行安全生产。
防护用品 1946年10月,根据工种不同和工作需要,对操作工人发放毛巾、肥皂、手套、围裙、口罩、套袖、帽子、袜子、单衣和棉衣等。1956年,国营企业发放的个人保护用品主要有工作服(或围裙)、套袖、帽子、口罩、手套、毛巾、肥皂,特殊工种增发工作鞋、防护镜、安全带、安全帽、防雨用具等。1958~1960年,先后制定炉前工等41个工种和冶金工业38个工种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1961年,除对冶金、化工、建筑等主要工种的保护用品作专项安排外,其它行业的主要防护用品作非专项安排,降低发放比例。1964年,制定《烟台市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草案)》,对各工种的劳动保护用品作统一调整,增加发放数量和种类。1965年,对地质、石油、仓库、电影放映、酿酒、交通企业、建筑安装、外贸畜产及军队所属工厂等行业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进行调整,执行山东省商业厅、山东省劳动厅、地质部山东省地质局统一制定的发放标准。1966年,试行化肥工业工种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对建筑业砌砖工、抹灰工等主要工种增加发放劳保服装。1973年,压缩劳保用布,生产工人每年按1.44米的数量统一使用。1983年10月,执行《山东省不同行业同工种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 1956年,部分厂矿对部分工种建立标准不一的保健食品制度。1963年,从事尘毒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供应肉1公斤,食油0.50公斤,糖0.50公斤;高温作业每人每月供应肉0.50公斤,食油0.25公斤,糖0.50公斤,一般由食堂做成熟食供应。1977年,享受保健食品人数共13431人。其中,高温工种9051人,粉尘作业665人,有毒作业3400人,射线及其它315人。1979年,享受全日保健食品的工种,每人每月增加1元。翻砂行业的配料工、清砂工和从事特殊作业的焊工,实行每人每月7元的接尘保健费。
女工保护 1946年10月,烟台市人民政府规定女工与男工同工同酬,妨碍发育、有碍卫生或带危险性的工作均不得由女工、童工担任;女工一般每月例假1天(公营工厂两天);产前产后厂方要适当照顾,工资照发。新中国建立后,女工保护被列入劳动法规,规定男女同工同酬,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育为由拒绝录用、辞退或降低工资待遇,禁止女职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或有害健康的工作,规定女工月经例假、产假及婴儿哺育时间。孕期不得从事有碍身体健康和易引起流产的工作,孕期满7个月适当安排工间休息;产期给产假待遇,晚婚、晚育按政策规定延长假期;哺乳婴儿未满6个月的不作夜班,不加班加点,哺乳期每班给2次哺乳时间,每次20分钟。
锅炉检查 1951年,开始对锅炉安全技术进行监督检查。1953年12月,有3个锅炉使用单位制定《锅炉安全操作规程》。1955年5月,建立锅炉检修保养制度。1959年8月,对司炉工人进行培训。1960年9月,制定不准单位自行设计和制造锅炉的规定,工作压力大于0.70公斤/平方厘米生产用蒸汽锅炉制造厂家,均要经劳动部门监察。1961年4月,将工作压力大于1公斤/平方厘米,容积不超过55升颈口气瓶的制造、使用、运输、贮存,纳入监察范围。1962年,实行锅炉事故报告制度,对工作压力大于0.70公斤/平方厘米的蒸汽锅炉进行建档登记,下达《关于蒸汽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工作计划》,对司炉工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1978年8月,对锅炉进行全面检查,建档登记,在锅炉较为集中的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制度。1981年,实行对锅炉和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
第一节 劳动保护
安全管理组织 1945年8月至1949年,劳动安全保护工作由工会管理。1950年5月,成立烟台市工厂安全卫生委员会,在部分厂矿企业建立基层安全卫生机构,设专职劳动安全管理干部。1953年,劳动安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由劳动部门负责,工会、妇联、卫生、公安部门协调配合。1962年12月,成立烟台市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对交通、工业、消防等实行综合管理。1983年11月改为芝罘区安全委员会,统管全区劳动安全工作。1985年,实行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安全制度 1946年10月,烟台市人民政府颁发《烟台市政府工厂劳动保护暂行条例》,对工人工作时间、假期、工资、女工和童工保护、改善工人待遇和劳动条件等做出具体规定。1949年10月,市政府按照“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原则,发布《关于劳资关系暂行规定处理办法(草案)》,重申加强劳动保护,缩短工时,保护女工、童工等原则。1952年8月,制定《烟台市工厂安全卫生计划》,春、夏两次组织安全卫生大检查,推动劳动安全保护工作。1953年,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从技术上改善劳动条件。1956年,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工厂普遍制定贯彻计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实行每年定期安全卫生大检查。至1957年,实施安全技术措施538项,投入经费52万元。1958年,提出“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口号,减少生产事故。1963年3月,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把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检查和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列为企业管理内容,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生产中与安全工作同时进行。1965年8月,提出反对冒险作业,反对官僚主义,反对拼人拼设备。修改规章制度要“先立后破”,安全检查以查思想、查组织、查设备、查制度为中心内容,开展反事故斗争。“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劳动安全工作受到冲击,合理的安全生产制度受到批判,事故不断发生。1972年3月,各工厂建立每周1次安全日活动制度,开展“安全月”活动,安全检查以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领导为重点。1977年2月,烟台市安全委员会制定《关于加强原油安全防火防爆管理工作意见》,对原油储存、供应、运输、使用管理作出明确规定。1980年,规定每年5月为“安全月”活动。1985年停止“安全月”活动,厂矿企业依法进行安全生产。
防护用品 1946年10月,根据工种不同和工作需要,对操作工人发放毛巾、肥皂、手套、围裙、口罩、套袖、帽子、袜子、单衣和棉衣等。1956年,国营企业发放的个人保护用品主要有工作服(或围裙)、套袖、帽子、口罩、手套、毛巾、肥皂,特殊工种增发工作鞋、防护镜、安全带、安全帽、防雨用具等。1958~1960年,先后制定炉前工等41个工种和冶金工业38个工种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1961年,除对冶金、化工、建筑等主要工种的保护用品作专项安排外,其它行业的主要防护用品作非专项安排,降低发放比例。1964年,制定《烟台市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草案)》,对各工种的劳动保护用品作统一调整,增加发放数量和种类。1965年,对地质、石油、仓库、电影放映、酿酒、交通企业、建筑安装、外贸畜产及军队所属工厂等行业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进行调整,执行山东省商业厅、山东省劳动厅、地质部山东省地质局统一制定的发放标准。1966年,试行化肥工业工种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对建筑业砌砖工、抹灰工等主要工种增加发放劳保服装。1973年,压缩劳保用布,生产工人每年按1.44米的数量统一使用。1983年10月,执行《山东省不同行业同工种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 1956年,部分厂矿对部分工种建立标准不一的保健食品制度。1963年,从事尘毒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供应肉1公斤,食油0.50公斤,糖0.50公斤;高温作业每人每月供应肉0.50公斤,食油0.25公斤,糖0.50公斤,一般由食堂做成熟食供应。1977年,享受保健食品人数共13431人。其中,高温工种9051人,粉尘作业665人,有毒作业3400人,射线及其它315人。1979年,享受全日保健食品的工种,每人每月增加1元。翻砂行业的配料工、清砂工和从事特殊作业的焊工,实行每人每月7元的接尘保健费。
女工保护 1946年10月,烟台市人民政府规定女工与男工同工同酬,妨碍发育、有碍卫生或带危险性的工作均不得由女工、童工担任;女工一般每月例假1天(公营工厂两天);产前产后厂方要适当照顾,工资照发。新中国建立后,女工保护被列入劳动法规,规定男女同工同酬,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育为由拒绝录用、辞退或降低工资待遇,禁止女职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或有害健康的工作,规定女工月经例假、产假及婴儿哺育时间。孕期不得从事有碍身体健康和易引起流产的工作,孕期满7个月适当安排工间休息;产期给产假待遇,晚婚、晚育按政策规定延长假期;哺乳婴儿未满6个月的不作夜班,不加班加点,哺乳期每班给2次哺乳时间,每次20分钟。
锅炉检查 1951年,开始对锅炉安全技术进行监督检查。1953年12月,有3个锅炉使用单位制定《锅炉安全操作规程》。1955年5月,建立锅炉检修保养制度。1959年8月,对司炉工人进行培训。1960年9月,制定不准单位自行设计和制造锅炉的规定,工作压力大于0.70公斤/平方厘米生产用蒸汽锅炉制造厂家,均要经劳动部门监察。1961年4月,将工作压力大于1公斤/平方厘米,容积不超过55升颈口气瓶的制造、使用、运输、贮存,纳入监察范围。1962年,实行锅炉事故报告制度,对工作压力大于0.70公斤/平方厘米的蒸汽锅炉进行建档登记,下达《关于蒸汽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工作计划》,对司炉工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1978年8月,对锅炉进行全面检查,建档登记,在锅炉较为集中的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制度。1981年,实行对锅炉和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