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时工资 以劳动时间计量支付的工资。年工资,新中国建立前支付时间一般在年底、清明、端午、中秋等节日。新中国建立后,年工资基本停止。月工资,以月为计算单位,按月支付。日工资,按职工的日工资标准和实际工作日计算工资。临时工及企事业职工缺勤或加班多采用日工资制。小时工资,根据职工的小时工资标准和实际工作的小时数计算工资。
计件工资 按工人生产的合格产品数量或完成一定的工作量计发工资。新中国建立初期,纺织行业实行计件工资制。1955年,烟台机床厂在29.10%的生产工人(99人)中,实行计件工资。1958年,在“共产风”影响下,取消计件工资制,1978年起逐步恢复。计件工资形式有直接无限制计件工资、有限制计件工资、超定额计件工资和包工工资。1984年,全区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计件工资总额10.27万元,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计件工资总额41.94万元。
奖励工资 1952年实行,范围较小。1956年实行工资改革后,奖励工资制得到发展,各企业相继建立超产奖、质量奖、新产品试制奖、安全奖等奖励制度。1958年出现“跃进奖”。1960年,实行综合奖励制,改革奖励办法和奖金发放标准。生产工人奖金标准最高不超过20元,学徒工奖金一等6元,二等4元,三等3元。1961年初,改进综合奖,由每季度评奖1次改为每月1次,由单一综合奖改为多种形式的奖励办法,主要有超额奖(超产奖)、综合奖、单项奖等。超产奖指标明确,奖罚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平均主义;综合奖评奖依据政治思想好,完成计划好,安全生产好,技术革新好,团结互助好等,无具体指标,评奖矛盾较多。单项奖多为质量、节约奖,有一定鼓励作用。1963年12月,规定机械、电力、重化工、建筑安装、地质勘探、交通运输、邮电及渔业捕捞奖金为月标准工资总额的8%,轻工、纺织行业及农、林、水部门为7%,商业、饮食服务业为6%。实行综合奖励制度企业的党委书记、厂长、经理、工会主席,按企业职工奖金率统一提取奖金。1965年取消单项奖,把名目繁多的奖励改为综合奖,奖励面为70%左右,企业奖金率一般为5~7%。1966年停止奖励工资制度,改为附加工资。1969年规定,每次调级升级逐步冲销附加工资。
1978年起,逐步恢复奖励工资制,提倡“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的原则。奖金提取比例一般不超过实行奖励制度职工标准工资的10%,超额完成计划较多的提取12%,对未实行计时工资加奖励及计件提成工资制度,但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企业和完成任务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本单位职工人数平均每人10元提取,实行一次性年终奖。此外,还设有产品质量奖、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1981年,强调发放奖金必须和企业综合经济效益紧密结合,企业必须在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规定的产量、质量、利润、供货合同等主要经济指标的条件下,才能提取和发放奖金,全年奖金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的职工标准工资总额。1984年,国营企业实行奖金“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国家征收奖金税”的办法,除发明奖、节约奖、技术改革和合理化建议等奖外,其它各种奖金均列入奖金总额内。
津贴工资 50年代起,在勘探、邮电外勤、交通运输驾驶等工种中实行津贴工资制。1960年起,增加气象台(站)、医疗卫生等津贴,津贴面逐步扩大。1985年,各类津贴达20余种,涉及17个行业。津贴工资因职业工种而异,有野外作业津贴,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工种及其辅助生产工人、技术员津贴,海员出海和在港湾工作人员津贴,邮电外勤津贴,防疫人员津贴,医疗卫生津贴,专职从事或间接接触有毒物质工作人员保健津贴,环境监测津贴,“火化工”津贴,气象台(站)津贴,广播电台播音员津贴,特级教师津贴,公安干警津贴,废旧物资回收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制革工人津贴,交通运输企业汽车驾驶员行车津贴,从事高温、低温作业和露天作业津贴,企业科室、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工勤津贴,以及季节和夜班津贴等。
第三节 工资形式
计时工资 以劳动时间计量支付的工资。年工资,新中国建立前支付时间一般在年底、清明、端午、中秋等节日。新中国建立后,年工资基本停止。月工资,以月为计算单位,按月支付。日工资,按职工的日工资标准和实际工作日计算工资。临时工及企事业职工缺勤或加班多采用日工资制。小时工资,根据职工的小时工资标准和实际工作的小时数计算工资。
计件工资 按工人生产的合格产品数量或完成一定的工作量计发工资。新中国建立初期,纺织行业实行计件工资制。1955年,烟台机床厂在29.10%的生产工人(99人)中,实行计件工资。1958年,在“共产风”影响下,取消计件工资制,1978年起逐步恢复。计件工资形式有直接无限制计件工资、有限制计件工资、超定额计件工资和包工工资。1984年,全区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计件工资总额10.27万元,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计件工资总额41.94万元。
奖励工资 1952年实行,范围较小。1956年实行工资改革后,奖励工资制得到发展,各企业相继建立超产奖、质量奖、新产品试制奖、安全奖等奖励制度。1958年出现“跃进奖”。1960年,实行综合奖励制,改革奖励办法和奖金发放标准。生产工人奖金标准最高不超过20元,学徒工奖金一等6元,二等4元,三等3元。1961年初,改进综合奖,由每季度评奖1次改为每月1次,由单一综合奖改为多种形式的奖励办法,主要有超额奖(超产奖)、综合奖、单项奖等。超产奖指标明确,奖罚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平均主义;综合奖评奖依据政治思想好,完成计划好,安全生产好,技术革新好,团结互助好等,无具体指标,评奖矛盾较多。单项奖多为质量、节约奖,有一定鼓励作用。1963年12月,规定机械、电力、重化工、建筑安装、地质勘探、交通运输、邮电及渔业捕捞奖金为月标准工资总额的8%,轻工、纺织行业及农、林、水部门为7%,商业、饮食服务业为6%。实行综合奖励制度企业的党委书记、厂长、经理、工会主席,按企业职工奖金率统一提取奖金。1965年取消单项奖,把名目繁多的奖励改为综合奖,奖励面为70%左右,企业奖金率一般为5~7%。1966年停止奖励工资制度,改为附加工资。1969年规定,每次调级升级逐步冲销附加工资。
1978年起,逐步恢复奖励工资制,提倡“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的原则。奖金提取比例一般不超过实行奖励制度职工标准工资的10%,超额完成计划较多的提取12%,对未实行计时工资加奖励及计件提成工资制度,但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企业和完成任务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本单位职工人数平均每人10元提取,实行一次性年终奖。此外,还设有产品质量奖、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1981年,强调发放奖金必须和企业综合经济效益紧密结合,企业必须在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规定的产量、质量、利润、供货合同等主要经济指标的条件下,才能提取和发放奖金,全年奖金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的职工标准工资总额。1984年,国营企业实行奖金“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国家征收奖金税”的办法,除发明奖、节约奖、技术改革和合理化建议等奖外,其它各种奖金均列入奖金总额内。
津贴工资 50年代起,在勘探、邮电外勤、交通运输驾驶等工种中实行津贴工资制。1960年起,增加气象台(站)、医疗卫生等津贴,津贴面逐步扩大。1985年,各类津贴达20余种,涉及17个行业。津贴工资因职业工种而异,有野外作业津贴,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工种及其辅助生产工人、技术员津贴,海员出海和在港湾工作人员津贴,邮电外勤津贴,防疫人员津贴,医疗卫生津贴,专职从事或间接接触有毒物质工作人员保健津贴,环境监测津贴,“火化工”津贴,气象台(站)津贴,广播电台播音员津贴,特级教师津贴,公安干警津贴,废旧物资回收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制革工人津贴,交通运输企业汽车驾驶员行车津贴,从事高温、低温作业和露天作业津贴,企业科室、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工勤津贴,以及季节和夜班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