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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劳动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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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前,私营企业均制定有厂规。资本家和工厂主为维护其经济利益,常无故借由体罚、扣薪或解雇工人,工人完全变成资本家的生产工具。
新中国建立后,废除旧的规章制度,各企事业单位相继建立起旨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组织鼓励广大职工努力生产,开展劳动竞赛,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者,实行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违章违纪职工除加强思想教育外,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必要惩处。1964年,执行劳动部和总工会《关于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奖励分为记功、授予奖品和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厂察看、开除。“文化大革命”时期,规章制度遭受破坏,劳动纪律松驰,生产秩序混乱。1978年起,劳动纪律逐步得到恢复,同时制定学徒工规则。1981年,职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由所在单位批准执行;开除留用察看,由主管部门批准执行;开除厂籍由主管部门审查,市政府批准执行。职工擅自离职或无故逾假1个月,1年内累计旷工满两个月,按自由离职处理。学徒工违犯纪律、道德败坏,经教育无效,解除学徒合同。1982年,贯彻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经济效益显著、敢于抵制不正之风的职工,按贡献大小,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或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劳动模范等奖励和荣誉称号,并发给一次性奖金;对违犯纪律、不服从分配、玩忽职守造成事故及违法乱纪的,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并给予一次性罚款,违犯刑律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企事业均结合单位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厂纪,实行工作岗位责任制,职工主人翁责任感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