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谋职业 清末和民国时期,以自谋职业为主。市民除从事农渔业外,大部从事小商小贩及手工业、服务行业经营。至30年代,境内从业人员约9万余人,其中受雇于工商业的仅占30%左右。“七七”事变后,经济萧条,自谋职业困难,人数减少。新中国建立初,自谋职业人数仍占较大比例。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后,个体工商业锐减。1980年,改革由国家“统包统配”就业方针,实行自谋职业与招工相结合的就业办法,自谋职业人员逐渐增加。1985年,在就业的35000余人中,自谋职业人数占就业人数的17%左右。
雇工 烟台辟为商埠后,外商纷纷在境内办工厂,开洋行。在资本主义工商业刺激下,民族工商业开始发展,雇用大量职员、工人,从事工商业等经营和生产。时张裕葡萄酿酒公司常年雇用酒工和园工数百人。1913年,利丰罐头公司常年雇工100余人,季节工100人左右。1929~1931年,烟台宝时造钟厂雇工达400余人。1936年,境内从事工商业的职工达10万余人。1937年“七七”事变后,经济萧条,雇工骤减。至1945年,雇员不足万人。新中国建立初,私营和个体工商业仍使用雇工,但数量较少。雇工有长工、短工,短工有季节工、月工和日工。短工可随时解雇;季节工和月工期满后,由雇主决定去留;日工以日为期,可连续或间隔雇用。1957年,雇工停止。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部分个体经济开始雇用少量职工,其中私营商业雇工较多,私营饭馆酒店大部分为雇用工,雇工数量逐渐增加。
招工 1950年,主要招收各公营、私营企业有技术、有文化的失业人员回厂工作。1952年10月,烟台市人民政府制定《烟台市关于劳动就业工作方案(草案)》,规定禁止用人单位私自招收工人,主要招收符合条件的城市人员就业。至年底,经劳动部门介绍就业1658人,转业训练704人。1953年,按照“先城市,后农村;多用临时工,少用固定工”的原则,实行由劳动部门统一招工制度,对象主要为城镇失业人员和新增待业人员,招工条件为市区长住户口,年满16~23周岁,有培养前途的初中毕业生和失学青年。至1957年,共招收固定工和临时工11800人。临时工需与厂方签定劳动合同。1958年“大跃进”,建设规模急剧扩大,企业大批从农村招工,突破劳动力计划。当年,全市共招工58100人。1959年,按照“生产越多越好,用人越少越好”及“先城市,后农村;先长期合同工,后临时工”的原则,对各种岗位上的技术工和熟练工进行固定(即以后的固定工),共固定8913名工人。1961年,实行国民经济调整,基本停止招工。1963年,从农村招工30名,同时对1960年前入厂、身体健康、已掌握一定技术和业务知识、生产需要的3351名临时工转为正式工。1964年,贯彻两种劳动制度,全市有5个单位试行亦工亦农和轮换工制度。亦工亦农工按月向生产队交款,记分或用款买工分,生产队按款折记工分。招用固定工的条件为政治历史清楚,年龄16~22周岁,高小以上文化程度的城镇青年。至1966年,共招收固定工4900余名。1967~1977年,招工条件为16~25周岁未婚青年,对象主要为城镇待业青年,按规定留城青年,复员退伍军人及在农村劳动锻炼两年以上、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共招收56300名。1970年9月底前招用的临时工、合同工、轮转工转正5708名。1979年改革招工制度,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主要招收16~25周岁未婚城镇非农业人口的社会青年和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当年招收3895人,临时工转正62人。1980年,招收城镇非农业人口中的高、初中毕业生学徒工,规定年龄不超过22周岁的未婚青年,新工人入厂试用期1年,全年招收6009名。1981年起,招工对象主要为城镇非农业人口的初、高中毕业生。至1983年,共招工12446人。1984年,废除亦工亦农用工制度,试行劳动合同制,招收16~25周岁未婚城镇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合同制工3653人。1985年,改招工为招生,全区共招收城镇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合同制工2209人,并对195名亦工亦农工转招为农村合同制工人,临时工转正12人。
安置 安置城市失业工人。新中国建立初,为解决国民党政府遗留下来的大批失业人员,市政府采取部分由劳动部门招工就业,部分组织起来实行生产自救或自谋职业;扶持私营企业尽快恢复发展生产,防止企业倒闭解雇工人;对国民党时期的公教人员和官僚资本企业的职工,采取“包下来”等办法安排就业。1950年8月,成立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1952年10月,成立劳动就业委员会,制定《烟台市关于劳动就业工作方案(草案)》,进行失业人员登记。至1953年底,共登记失业人员5949人,安置2474人。其中,由劳动部门介绍就业1658人,转业训练704人。
安置复员退伍军人。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进行优先安置。1950年开始安置城镇户口的转业建设军人和有技术特长、生产需要的农村户口复退军人。至1957年,共安置970人,大多分配到国营单位。1958年5月,实行城镇复退军人优先就业的政策。1963年,在大量精减下放职工的情况下,安置复退军人400名。1971年,从农村招收858名复退军人,分配到厂矿企业。1974年,安置1954年前入伍的志愿兵、复员干部等复退军人98人。1976年,安置入伍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及个别特殊情况的复退军人221人,安置1969至1975年7月31日期间复员回乡军队干部22人。1979年,安置复退军人均列入新增职工计划指标,当年安置72人。1980年,安置对象增加对越自卫还击作战负伤人员。至1981年,共安置630人。1982年,城镇复退军人集中用于有增人指标的新建、扩建单位,顶占新增职工指标,当年安置232人。1983年,对转业志愿兵实行随转随安置的办法。1985年,实行“按系统包干安置”的办法,入伍前为合同制的转为固定工,军地两用人才的城镇复退军人,招收为固定人员,当年安置12人。
安置上山下乡知识青年。1964年,动员居住市区非农业户中未就业的中、小学毕业生及其他社会闲散劳动力,成户或单身到农村安家落户,参加农业生产。至1978年,共动员677户、2710名城市居民下乡回乡,17316名知识青年按回乡、分散插队、集体插队和参加生产建设兵团4种形式上山下乡。单人上山下乡插队知识青年每人发补助费280元,成户每人200元,回乡青年和成户人员每人补助50元。1965年,成户下乡人员补助费调为168元,下乡知识青年调整为240元,回乡知识青年调为45元。1968年,下乡知识青年每人发安置费240元。1974年,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每人拨建房费、家具费、医疗费、生活费等500元。国家历年共拨上山下乡经费40余万元。1973年,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口粮,在未参加农村收益分配前,每人每月供应口粮22.50公斤,食油0.25公斤。参加生产队收益分配后,每人每年口粮300公斤,达不到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粮食部门补足。其它与当地社员享有同等待遇。安置去向为栖霞、莱阳、文登、牟平4县。1973~1978年,在郊区4处人民公社30个生产大队安置知识青年2120名,其中烟台市1564名,外地知识青年556名。
1971年开始从回乡和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中招工。至1972年,共招工121人。1974年,对有疾病、残疾、独生子女及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回收返城。1975年开始大批从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中招工。至1979年,共招工12314人。同时对578名老知识青年(其中已婚552人),按照“分别情况,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安置。对担任民办教师、赤脚医生和以工代干的由有关业务部门考察转正定级;其他人员就近就地安置到社办企业中,享受固定工工资收入;不宜留在农村的收回。同年,为“文化大革命”中被遣、疏、赶人员带到农村的114名知识青年补办“知青”手续。1980年,劳动部门利用招工机会,优先照顾农村的“老知青”,一次全部安置。
此外,先后安置归侨5名,解除劳教和刑满释放人员723人。
补充减员 1953年,职工因工死亡或致残,丧失工作能力,对其有工作能力的直系亲属,企业需要人时,可以优先录用。1963年起,为照顾退休、退职老职工的家庭困难,由原工作单位在编制定员以内,吸收其符合条件子女就业,当年招收50人。1964~1967年,对野外地质勘探、矿山、井下、森林采伐和盐业的退休、退职老工人实行子女顶替。1975年,招收子女顶替职工3048人,并开始实行无顶职补充减员,当年招收1673人。1980年,对离休老干部照顾招收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1982年,子女顶替指标均顶占当年单位新增职工指标。1983年,自然减员定额不再补充,子女顶替由劳动部门根据单位生产需要统一分配。
第二节 劳动就业
自谋职业 清末和民国时期,以自谋职业为主。市民除从事农渔业外,大部从事小商小贩及手工业、服务行业经营。至30年代,境内从业人员约9万余人,其中受雇于工商业的仅占30%左右。“七七”事变后,经济萧条,自谋职业困难,人数减少。新中国建立初,自谋职业人数仍占较大比例。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后,个体工商业锐减。1980年,改革由国家“统包统配”就业方针,实行自谋职业与招工相结合的就业办法,自谋职业人员逐渐增加。1985年,在就业的35000余人中,自谋职业人数占就业人数的17%左右。
雇工 烟台辟为商埠后,外商纷纷在境内办工厂,开洋行。在资本主义工商业刺激下,民族工商业开始发展,雇用大量职员、工人,从事工商业等经营和生产。时张裕葡萄酿酒公司常年雇用酒工和园工数百人。1913年,利丰罐头公司常年雇工100余人,季节工100人左右。1929~1931年,烟台宝时造钟厂雇工达400余人。1936年,境内从事工商业的职工达10万余人。1937年“七七”事变后,经济萧条,雇工骤减。至1945年,雇员不足万人。新中国建立初,私营和个体工商业仍使用雇工,但数量较少。雇工有长工、短工,短工有季节工、月工和日工。短工可随时解雇;季节工和月工期满后,由雇主决定去留;日工以日为期,可连续或间隔雇用。1957年,雇工停止。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部分个体经济开始雇用少量职工,其中私营商业雇工较多,私营饭馆酒店大部分为雇用工,雇工数量逐渐增加。
招工 1950年,主要招收各公营、私营企业有技术、有文化的失业人员回厂工作。1952年10月,烟台市人民政府制定《烟台市关于劳动就业工作方案(草案)》,规定禁止用人单位私自招收工人,主要招收符合条件的城市人员就业。至年底,经劳动部门介绍就业1658人,转业训练704人。1953年,按照“先城市,后农村;多用临时工,少用固定工”的原则,实行由劳动部门统一招工制度,对象主要为城镇失业人员和新增待业人员,招工条件为市区长住户口,年满16~23周岁,有培养前途的初中毕业生和失学青年。至1957年,共招收固定工和临时工11800人。临时工需与厂方签定劳动合同。1958年“大跃进”,建设规模急剧扩大,企业大批从农村招工,突破劳动力计划。当年,全市共招工58100人。1959年,按照“生产越多越好,用人越少越好”及“先城市,后农村;先长期合同工,后临时工”的原则,对各种岗位上的技术工和熟练工进行固定(即以后的固定工),共固定8913名工人。1961年,实行国民经济调整,基本停止招工。1963年,从农村招工30名,同时对1960年前入厂、身体健康、已掌握一定技术和业务知识、生产需要的3351名临时工转为正式工。1964年,贯彻两种劳动制度,全市有5个单位试行亦工亦农和轮换工制度。亦工亦农工按月向生产队交款,记分或用款买工分,生产队按款折记工分。招用固定工的条件为政治历史清楚,年龄16~22周岁,高小以上文化程度的城镇青年。至1966年,共招收固定工4900余名。1967~1977年,招工条件为16~25周岁未婚青年,对象主要为城镇待业青年,按规定留城青年,复员退伍军人及在农村劳动锻炼两年以上、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共招收56300名。1970年9月底前招用的临时工、合同工、轮转工转正5708名。1979年改革招工制度,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主要招收16~25周岁未婚城镇非农业人口的社会青年和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当年招收3895人,临时工转正62人。1980年,招收城镇非农业人口中的高、初中毕业生学徒工,规定年龄不超过22周岁的未婚青年,新工人入厂试用期1年,全年招收6009名。1981年起,招工对象主要为城镇非农业人口的初、高中毕业生。至1983年,共招工12446人。1984年,废除亦工亦农用工制度,试行劳动合同制,招收16~25周岁未婚城镇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合同制工3653人。1985年,改招工为招生,全区共招收城镇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合同制工2209人,并对195名亦工亦农工转招为农村合同制工人,临时工转正12人。
安置 安置城市失业工人。新中国建立初,为解决国民党政府遗留下来的大批失业人员,市政府采取部分由劳动部门招工就业,部分组织起来实行生产自救或自谋职业;扶持私营企业尽快恢复发展生产,防止企业倒闭解雇工人;对国民党时期的公教人员和官僚资本企业的职工,采取“包下来”等办法安排就业。1950年8月,成立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1952年10月,成立劳动就业委员会,制定《烟台市关于劳动就业工作方案(草案)》,进行失业人员登记。至1953年底,共登记失业人员5949人,安置2474人。其中,由劳动部门介绍就业1658人,转业训练704人。
安置复员退伍军人。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进行优先安置。1950年开始安置城镇户口的转业建设军人和有技术特长、生产需要的农村户口复退军人。至1957年,共安置970人,大多分配到国营单位。1958年5月,实行城镇复退军人优先就业的政策。1963年,在大量精减下放职工的情况下,安置复退军人400名。1971年,从农村招收858名复退军人,分配到厂矿企业。1974年,安置1954年前入伍的志愿兵、复员干部等复退军人98人。1976年,安置入伍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及个别特殊情况的复退军人221人,安置1969至1975年7月31日期间复员回乡军队干部22人。1979年,安置复退军人均列入新增职工计划指标,当年安置72人。1980年,安置对象增加对越自卫还击作战负伤人员。至1981年,共安置630人。1982年,城镇复退军人集中用于有增人指标的新建、扩建单位,顶占新增职工指标,当年安置232人。1983年,对转业志愿兵实行随转随安置的办法。1985年,实行“按系统包干安置”的办法,入伍前为合同制的转为固定工,军地两用人才的城镇复退军人,招收为固定人员,当年安置12人。
安置上山下乡知识青年。1964年,动员居住市区非农业户中未就业的中、小学毕业生及其他社会闲散劳动力,成户或单身到农村安家落户,参加农业生产。至1978年,共动员677户、2710名城市居民下乡回乡,17316名知识青年按回乡、分散插队、集体插队和参加生产建设兵团4种形式上山下乡。单人上山下乡插队知识青年每人发补助费280元,成户每人200元,回乡青年和成户人员每人补助50元。1965年,成户下乡人员补助费调为168元,下乡知识青年调整为240元,回乡知识青年调为45元。1968年,下乡知识青年每人发安置费240元。1974年,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每人拨建房费、家具费、医疗费、生活费等500元。国家历年共拨上山下乡经费40余万元。1973年,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口粮,在未参加农村收益分配前,每人每月供应口粮22.50公斤,食油0.25公斤。参加生产队收益分配后,每人每年口粮300公斤,达不到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粮食部门补足。其它与当地社员享有同等待遇。安置去向为栖霞、莱阳、文登、牟平4县。1973~1978年,在郊区4处人民公社30个生产大队安置知识青年2120名,其中烟台市1564名,外地知识青年556名。
1971年开始从回乡和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中招工。至1972年,共招工121人。1974年,对有疾病、残疾、独生子女及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回收返城。1975年开始大批从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中招工。至1979年,共招工12314人。同时对578名老知识青年(其中已婚552人),按照“分别情况,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安置。对担任民办教师、赤脚医生和以工代干的由有关业务部门考察转正定级;其他人员就近就地安置到社办企业中,享受固定工工资收入;不宜留在农村的收回。同年,为“文化大革命”中被遣、疏、赶人员带到农村的114名知识青年补办“知青”手续。1980年,劳动部门利用招工机会,优先照顾农村的“老知青”,一次全部安置。
此外,先后安置归侨5名,解除劳教和刑满释放人员723人。
补充减员 1953年,职工因工死亡或致残,丧失工作能力,对其有工作能力的直系亲属,企业需要人时,可以优先录用。1963年起,为照顾退休、退职老职工的家庭困难,由原工作单位在编制定员以内,吸收其符合条件子女就业,当年招收50人。1964~1967年,对野外地质勘探、矿山、井下、森林采伐和盐业的退休、退职老工人实行子女顶替。1975年,招收子女顶替职工3048人,并开始实行无顶职补充减员,当年招收1673人。1980年,对离休老干部照顾招收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1982年,子女顶替指标均顶占当年单位新增职工指标。1983年,自然减员定额不再补充,子女顶替由劳动部门根据单位生产需要统一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