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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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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围绕各时期中心工作进行。采取的主要形式:一是宣传新法律。每次颁布新法律,均通过各种方式在群众中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二是结合案例进行宣传。在公开审判中,公检法机关均召开大会,印发传单,张贴布告。三是举办法制宣传展览。1983年,司法局和宣传部联合举办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展览,观展者达6万余人次。1984年,举办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严打”巡回展览,共展出66场次,观众16.20万余人次。四是印发宣传材料。1981~1985年,共印发各种法制宣传材料720274份(本),发到基层。五是开展法制宣传日、周、月活动。1983年6月15日,地、市两级司法干部和律师、公证人员20余人,走上街头,开展法制宣传周活动,赠送传单7万余张,解答法律咨询380余件。1984年“全民文明礼貌月”活动中,区司法局会同公安、法院组织40余名干警,开展“送法到街”、“送法到人”宣传月活动。六是设法制宣传员。1981年,在农村、街道和企事业基层单位调解委员会中设法制宣传员460名。七是培养法律专业人才。1984年2月,成立山东省法律自修大学烟台市芝罘区领导小组,山东省法律自修大学芝罘区管理分站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至1985年底,有241人获1科或多科合格证。八是普及法律常识教育。1985年7月,中共芝罘区委转发《关于普及法律常识4年规划的意见》下发各单位,开始普及法律常识教育。并在学校开设法律常识课程,规定学习和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