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4年前,境内无公证制度,人们买卖土地、房产、立遗嘱及财产继承等实行私证。1935年,国民政府司法部公布《公证暂行规则》,规定地方法院设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务,但并未实施。
新中国建立初期,公证业务有证明结婚、离婚、收养子女、委托书及合同书等项。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及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人民法院为保护国家财产,加强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陆续办理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与私营工商业之间签订的加工、定货、经销、代销等经济合同的公证。1954年5月,烟台市人民法院设公证室。1955年,公证工作贯彻“积极稳步”的方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公证范围,除全部实行公证的油脂、漂染、粮食加工和代销合同外,棉布和针织加工合同公证由部分单位扩大到全行业,新开辟合线、自行车零件、刺绣、服装、文化用品、糕点、五金制造等加工定货合同公证及棉布代销、煤炭经销合同公证及国营企业与私方500元以上合同公证工作。建立起公证合同双方履行情况报告制度和检查公证合同履行情况会议制度,制定《公证暂行办法(草案)》和《征收公证费暂行办法》。1956年,结合房产登记工作,开展公民间权利义务方面的公证业务,开始征收公证费。当年,公证经济合同1400件,办理民间房产权、继承权等公证380件,共收入公证费6910.28元。1957年,公证范围扩展到手工业合作社经济合同的公证。1958年,开展建筑合同公证。后因“大跃进”影响,国民经济出现比例失调,经济合同难以履行,经济合同公证逐步停止,公证工作仅限于公民间的公证和私房社会主义改造部分的公证。1959年1月,公证室撤销。1981年3月,成立烟台市公证处,7月1日开始办理涉外公证。1983年,以经济合同公证为重点,同时开展农业合同公证工作。1984年,公证工作积极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个体户、专业户、经济联合体的发展服务,公证量比1983年增长2倍,等于前3年的总和。同年11月,芝罘区公证处不再承办涉外公证业务。1985年,建立公证岗位责任制,实行出门办证。全年共办理各类公证事项2445件,揭露假合同1件,拒办无法履行合同6件,帮助有关单位避免经济损失180余万元,收入公证费71259.73元。
第三节 公证
1934年前,境内无公证制度,人们买卖土地、房产、立遗嘱及财产继承等实行私证。1935年,国民政府司法部公布《公证暂行规则》,规定地方法院设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务,但并未实施。
新中国建立初期,公证业务有证明结婚、离婚、收养子女、委托书及合同书等项。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及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人民法院为保护国家财产,加强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陆续办理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与私营工商业之间签订的加工、定货、经销、代销等经济合同的公证。1954年5月,烟台市人民法院设公证室。1955年,公证工作贯彻“积极稳步”的方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公证范围,除全部实行公证的油脂、漂染、粮食加工和代销合同外,棉布和针织加工合同公证由部分单位扩大到全行业,新开辟合线、自行车零件、刺绣、服装、文化用品、糕点、五金制造等加工定货合同公证及棉布代销、煤炭经销合同公证及国营企业与私方500元以上合同公证工作。建立起公证合同双方履行情况报告制度和检查公证合同履行情况会议制度,制定《公证暂行办法(草案)》和《征收公证费暂行办法》。1956年,结合房产登记工作,开展公民间权利义务方面的公证业务,开始征收公证费。当年,公证经济合同1400件,办理民间房产权、继承权等公证380件,共收入公证费6910.28元。1957年,公证范围扩展到手工业合作社经济合同的公证。1958年,开展建筑合同公证。后因“大跃进”影响,国民经济出现比例失调,经济合同难以履行,经济合同公证逐步停止,公证工作仅限于公民间的公证和私房社会主义改造部分的公证。1959年1月,公证室撤销。1981年3月,成立烟台市公证处,7月1日开始办理涉外公证。1983年,以经济合同公证为重点,同时开展农业合同公证工作。1984年,公证工作积极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个体户、专业户、经济联合体的发展服务,公证量比1983年增长2倍,等于前3年的总和。同年11月,芝罘区公证处不再承办涉外公证业务。1985年,建立公证岗位责任制,实行出门办证。全年共办理各类公证事项2445件,揭露假合同1件,拒办无法履行合同6件,帮助有关单位避免经济损失180余万元,收入公证费71259.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