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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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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度 清代无律师制度,在民间有帮助人打官司者,其中不少人在衙门做过刑名师爷,称刀笔吏,没有合法地位,不能出庭,只能帮人写辞牒(诉状),在背后挑词架讼,出谋划策。1917年,成立烟台福山律师公会,直属福山地方法院领导,有会员83名,由法律学校毕业、司法部门考准或有一定资格的法律人员充任。至1930年,烟台律师事务所达30余家,处理诉讼业务28种。日伪时期,仍有律师业务活动。国民党占据时期,律师活动停止。旧社会的律师,大都为官商富坤所雇佣。
1956年6月1日,成立烟台市法律顾问处。1958年下半年,律师业务停办,翌年1月撤销。1979年,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人民法院开始试行律师辩护制度。1980年7月,重新成立烟台市法律顾问处,有律师5人。1983年11月市改区后,原烟台市法律顾问处改为芝罘区法律顾问处。1985年,芝罘区法律顾问处有律师5人,兼职律师16人。
律师业务 1956下半年至1958年,法律顾问处办理民事代理案42件,刑事辩护案105件,代理刑事诉讼案2起,接待群众来访839人次,代书诉状、答辩状、申诉书及其它法律文书542件,动员息诉及和解纠纷86起。1980年下半年,律师业务逐渐扩大,各项业务全面展开。当年,为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74次,95人。其中,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宣判无罪3起,改变定性5起,改变主要事实出入3起。1985年,律师业务包括承办刑事案件辩护,代理自诉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代书法律文书及诉状,帮助修改和草拟合同,接待来访和法律咨询,动员息诉、解决纠纷,接受聘请担任法律顾问等。其中,接受当事人委托,承办经济纠纷代理36件,索回欠款24661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