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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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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难解纷,古代民间即有,成为优良的民族传统。1935年2~3月,烟台第五、三自治区等先后推选成立调解委员会。由于时代的局限,调解委员会在调解民事纠纷中,往往成为维护剥削统治阶级利益和秩序的工具。
1945年10月,开始在区、村成立调解委员会。1946年3月,全市9区1镇成立3个区调解常务委员会,6个区和128个村调解委员会,9个小学区调解组。1948年底,在郊区农村设调解委员1人。1952年秋,区、居委会、村普遍建立调委会,由居民代表和村民大会选举调解委员382人,区设专职或兼职调解助理员,领导基层调解工作。1957年,整顿调解组织,在128个街道居委会中建立113个调委会,其余15个居委会设调解员。郊区成立8个乡民政调解委员会和12个村调解小组,在樗岚、陈家、黄务、西牟4乡57个村设调解员。1958年3月,调委会与治保会合并,乡和街道办事处成立人民调处委员会,居委会和村成立人民调处小组(分会)。1959年,调处委员会改为935个治安调处委员会、786个治安调处小组,共有调解人员8409名。1960年,治保和调解分开。1963年春,因区域变动,对调解组织进行整顿,全市街道和郊区农村均建立调解组织,共有调解干部881名。1967~1970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冲击,调解组织瘫痪,1971年恢复。1973年初,在工厂、企事业建立调解委员会。至1974年,全市81.65%的工厂企业建立调解委员会,其余设兼职调解干部。调解组织由农村、街道发展到工厂企业的经验,被最高人民法院肯定,并在全国推广。1978年,有16个1000人以上的工厂企业配备专职调解干部。1985年,全区共有基层调解委员会736个,调解干部3675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调解组织,在法院和基层党政机关指导下,根据政策法令,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调解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进行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增进人民内部团结,促进生产和建设的发展。这种群众自己教育自己的形式,对减少诉讼、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1953年,各级调处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1285件。1975年,就地调处各种纠纷2279件,法院受案的民事案件比1974年下降39.65%,扭转长期积压案件的被动局面。1984年,共调处1505起纠纷,防止63起纠纷激化。在各种调解组织中,普遍建立会议制度、评比制度、登记制度、统计制度、回访制度和培训制度,充分发挥调解组织的调解作用,调解效果不断扩大。1985年,全区调委会受理和调处各种纠纷1502件,主要为婚姻、继承、赡养、房宅地、债务、争水田、打架斗欧赔偿及家庭和邻里纠纷等。其中,婚姻纠纷563起,占37.48%;家庭纠纷290起,占19.31%;邻里纠纷250起,占16.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