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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人民陪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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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6月,试行人民陪审制度,由法院邀请妇联、工会、劳动、工商等部门选派的代表陪审有关婚姻、妇女福利及劳资纠纷等案件。1954年7月,在召开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前,选举出103名普选人民法庭陪审员,陪审有关选民资格争议案件。1955年,正式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在普选人民代表的同时,选举出89名人民陪审员,除临时应邀陪审外,有22名人民陪审员开始实行每人每年轮流值班陪审制度。1956年推行公开审判制度后,人民陪审工作有所加强,人民陪审员增至263人。1957年,有118名人民陪审员轮流参加陪审值班882天,有30名人民陪审员应邀陪审。“文化大革命”中,停止人民陪审制度,1978年恢复和加强。
人民陪审员由年满23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担任,在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选举产生。198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布后,人民陪审员不再选举产生,由法院根据需要邀请。人民陪审员在法院陪审期间,享有审判员同等的权力,与审判员组成审判案件合议庭,共同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评议判处意见。人民陪审员制度密切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监督审判工作,传达群众的意见和要求,避免审判错误,扩大办案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