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五节 执行 资料库:芝罘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芝罘区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1/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1/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1/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1/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1/section/1/article/58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1/section/1/article/58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新中国建立初期,审执结合,执行工作分别由各审判庭负责。1956年3月设执行室,配置执行员1人。1981年5月,在人民接待室设执行员1名。1984年10月设执行庭,配置执行员6人。执行工作坚持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的原则,对大多数不自觉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立义务的当事人,通过讲清法律,晓以利害,耐心说服其自觉履行。对少数拒不履行已生效法院裁判的当事人,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确立的义务得到实施,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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