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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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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初期,审执结合,执行工作分别由各审判庭负责。1956年3月设执行室,配置执行员1人。1981年5月,在人民接待室设执行员1名。1984年10月设执行庭,配置执行员6人。执行工作坚持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的原则,对大多数不自觉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立义务的当事人,通过讲清法律,晓以利害,耐心说服其自觉履行。对少数拒不履行已生效法院裁判的当事人,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确立的义务得到实施,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