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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济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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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初期,经济纠纷案件审判由民庭负责。1954年7月,为配合恢复国民经济,打击破坏经济建设违法活动和处理经济纠纷,成立经济建设保护庭,当年审理不法资本家违法案64件,劳资纠纷和工商业等经济纠纷案51件。1956年6月,经济建设保护庭并入民事审判庭。1980年12月,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新形势,重新成立经济审判庭,初期专管法人之间经济纠纷案审判。1984年6月,收案范围扩大到合同纠纷和经济损害赔偿等,包括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及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收案数量由1981年的4件,增加到1985年的234件,诉讼标的额572.25万元,使大量滞留资金投入运转,挽救了部分因资金困难濒临倒闭的企业。
在经济审判工作中,法院依据合同法,坚持着重调解的原则,结合办案实际,提出司法建议,指导完善合同管理制度,理顺合同关系,增强依法签订和履行经济合同的法制观念,预防经济纠纷,促进纠纷双方的业务来往,为发展经济服务。1985年,配合有关部门理顺农村承包合同关系,收回欠款200余万元,理顺区、镇(街)办企业经济合同、清理债权债务款20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