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8月烟台解放后,废除旧的民事审判制度,本着简便利民的原则,及时审理婚姻、土地、债务、赔偿等民事案件。1948年10月烟台第二次解放期间,收案50起,结案50起。
新中国建立初,民事审判工作及时审理了有关劳资、借贷、租赁及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后,通过民事审判,解除一大批封建包办、买卖婚姻关系,审理农业合作化由于土地入社给付方式改变引发的赡养纠纷案件。至1954年,受理的民事案件大部结案。1955年10月起,民事审判工作试行公开审判、合议、辩护、回避、上诉等程序制度,民事审判工作走上正轨。1959年,民事审判实行“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改变过去“孤立办案”、“坐堂问案”和重判决、轻调解的做法,案件减少,效率提高。三年经济调整时期,民事审判为妥善处理大量偷摸退赔案件,纠正乱扣、乱罚现象,增设7处临时法庭。审判中坚持着重思想教育,适当安排生产、生活的原则,分别情况,合理处置,安定了社会秩序,保障生产救灾工作的开展。“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事审判工作处于半瘫痪状态,大量民事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街道、工厂、企事业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在农村和街道派设司法助理员,形成民事纠纷预防、调处体系,进一步加强、完善和恢复民事诉讼程序制度。1980年开始实行岗位责任制,实行“一手抓审判,一手抓调解”的原则,提供超前法律服务,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消化矛盾方面起到积极作用。1948~1985年,历年结案率平均达99%以上。
第三节 民事审判
1945年8月烟台解放后,废除旧的民事审判制度,本着简便利民的原则,及时审理婚姻、土地、债务、赔偿等民事案件。1948年10月烟台第二次解放期间,收案50起,结案50起。
新中国建立初,民事审判工作及时审理了有关劳资、借贷、租赁及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后,通过民事审判,解除一大批封建包办、买卖婚姻关系,审理农业合作化由于土地入社给付方式改变引发的赡养纠纷案件。至1954年,受理的民事案件大部结案。1955年10月起,民事审判工作试行公开审判、合议、辩护、回避、上诉等程序制度,民事审判工作走上正轨。1959年,民事审判实行“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改变过去“孤立办案”、“坐堂问案”和重判决、轻调解的做法,案件减少,效率提高。三年经济调整时期,民事审判为妥善处理大量偷摸退赔案件,纠正乱扣、乱罚现象,增设7处临时法庭。审判中坚持着重思想教育,适当安排生产、生活的原则,分别情况,合理处置,安定了社会秩序,保障生产救灾工作的开展。“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事审判工作处于半瘫痪状态,大量民事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街道、工厂、企事业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在农村和街道派设司法助理员,形成民事纠纷预防、调处体系,进一步加强、完善和恢复民事诉讼程序制度。1980年开始实行岗位责任制,实行“一手抓审判,一手抓调解”的原则,提供超前法律服务,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消化矛盾方面起到积极作用。1948~1985年,历年结案率平均达99%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