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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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审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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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审判机关 清末,福山县始在境内设裁判所,辅佐知县审理一般民刑案件。1911年2月(清宣统三年一月),撤裁判所,成立山东福山地方审判厅,内设民庭、刑庭、看守所及文牍、统计、会计、记录4科,受理福山、牟平、莱阳、文登、栖霞、海阳、招远、荣成、平度、黄县、蓬莱、掖县的一审案件和上诉案件。
民国审判机关 1913年,在境内成立山东福山高等审判厅,与福山地方审判厅同署,内设民庭、刑庭及文牍、统计、会计、记录4科及不动产登记处和执行庭,受理上诉案件,翌年撤销。1928年7月,山东福山地方审判厅与检察厅改为山东福山地方法院。同年,成立山东省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分庭。1935年7月,二分庭改为山东省高等法院第三分院,隶属山东高等法院,管辖福山、威海、莱阳、掖县4个地方法院及蓬莱、黄县、栖霞、招远、海阳、文登、牟平、荣成8县政府刑事、民事二审案件,山东福山地方法院只受理福山县及烟台特别行政区刑民一审案件。1947年10月国民党占据烟台后,成立烟台地方法院和山东省高等法院第三分院。1948年10月烟台第二次解放时解体。
附:伪烟台法院与高等法院烟台分院
1938年2月日军侵烟后,伪市长张化南以鲁东善后委员会名义下令恢复法院,初为鲁东高等法院,8月改为山东高等法院烟台分院,内设检察处,管辖福山、牟平、文登、荣成、海阳、蓬莱、栖霞、莱阳、招远、掖县和威海行政区,并另设山东烟台地方法院。1943年,山东高等法院烟台分院及山东烟台地方法院检察处改称检察署,首席检察官改为检察长。分院与地方法院各设民事庭、刑事庭、民事执行处、民事调解处、不动产登记处,办理诉讼或非诉讼等事项。检察署设侦查庭、检验室、总务科,负责刑事侦查、检验尸伤及文牍缮写等事项。1945年8月烟台解放后,伪烟台法院解体。
人民审判机关 市(区)设法院,乡镇设法庭以及各时期组成的临时法庭。
人民法院。1945年8月,烟台市人民政府设司法科,办理民刑案件和劳改工作。1946年9月,司法科改为山东省烟台地方法院。1948年11月,成立山东省烟台市法院,内设秘书科、看守所、问事处。翌年6月改为烟台市人民法院,设刑事庭、民事庭、缮状处、法警班、徒刑犯劳改所。1952年司法改革,撤销刑庭、民庭,分设3个审判组。1954年6月,3个审判组改为刑事、民事审判庭。1956年,增设执行室。1967年4月,成立烟台市革命政法委员会人民法庭,代行法院职权,负责刑事案件予审,刑民案件审判和监狱、看守所管理,对外仍保留人民法院名义。1968年6月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烟台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人民法庭,1970年1月改为军管小组审理组。1973年5月撤销军管小组,恢复烟台市人民法院,内设办公室、刑庭、民庭、人民接待室。1980年12月起,先后增设经济审判庭、刑事审判第二庭。1983年11月改为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先后设刑一庭、刑二庭、民庭、经济庭、执行庭、办公室、人民接等室、政工科。
人民法庭 1950年10月,为保障土地改革顺利进行,以法院为主组成烟台市人民法庭(相当法院刑庭),受市人民政府领导,审判不法地主和恶霸分子,年底撤销。1951年3月,由烟台警备区、烟台市人民法院、公安局联合组成烟台市军事法庭,审判“镇反”运动中的反革命案件,年底撤销。1952年5月,成立烟台市“三反”人民法庭,下设3个分庭,年底撤销。1954年7月,成立烟台市“普选”人民法庭,审判市人民代表大会普选中有关选民资格的争讼案件,年底撤销。1958年12月,成立第一至七人民法庭,审理辖区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第一人民法庭辖牟城镇、解甲庄乡和姜格庄乡,第二人民法庭辖玉林店乡、张家圈乡、水道乡和高陵乡,第三人民法庭辖莱山镇、院格庄乡、初家乡和谭家庄乡,第四人民法庭辖马家乡、上册乡和午极乡,第五人民法庭辖育黎乡、崖子乡和诸往乡,第六人民法庭辖观水乡、埠西头乡和王格庄乡,第七人民法庭辖福山镇、古现乡、门楼乡和高疃乡。1959年底,撤销第一、二、四、五、六人民法庭。1961年6月,为处理生产救灾中偷摸退赔案件,成立高疃、幸福、谭家庄、门楼、黄务、初家、古现7处临时人民法庭。1962年,撤销上述临时法庭及第三、七人民法庭。1978年12月,设烟台市黄务、只楚人民法庭。1981年1月分别改为烟台市南郊、西郊人民法庭。1982年5月设烟台市初家人民法庭,1983年4月改为烟台市东郊人民法庭。同年12月,撤销南郊、东郊人民法庭,西郊人民法庭改为芝罘区凤凰台人民法庭。1985年6月,设芝罘区只楚人民法庭、初家人民法庭、幸福人民法庭、世回尧人民法庭及黄务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