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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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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开始受理群众来信来访,设人民检举箱,并分工1名检察员专门负责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来访,建立登记及自办、转办、催办等工作制度。1956年,信访工作由1名检察员专司,翌年改由检察长直接负责,规定每月1日、15日为检察长接待日。1961年,制订《关于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制度》,其中包括接待来访留笔录、重大案件立案登记、保密、汇报及答复制度等。1963年,建立集体研究制度。1985年,检察院承办的控告申诉案件包括:不服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及免于起诉决定,虽然复查驳回,仍有错误可能的再申诉案件;矛盾可能激化的控告、申诉案件;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部分需要立案前调查的控告案件及部分需要初步调查的申诉案件;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案件等。1951~1985年,共受理来信来访6048件,其中自办3056件,转办299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