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开展监所检察工作,但未设专门机构。1957年和1963年设专职人员负责,其它年份设人兼管或临时派员检察。1980年起,由监所检察科担负监所检察的各项业务工作。
监所检察初,主要检察监所及犯人劳动改造机构的违法活动。1954年,监所、劳改检察的任务是对刑事案件判决的执行和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1958年,主要检察看守所、劳改队执行政策、法律,犯人接受劳动改造、认罪服法等情况,处理犯人申诉案件,对犯人重新犯罪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1981年,主要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1985年,主要对羁押、释放人犯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看守所对人犯的看管是否符合有关政策和法律,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及依法处理看守所检察业务范围内的有关案件。检察机关还依法对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及监外执行等罪犯进行监督检察,重点检察法律文书是否完备,单位有无监改组织和措施,是否正确执行监管方针、政策,罪犯有无重新犯罪等;受理在押犯和监外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罪犯的犯罪案件及其家属的申诉等。
第五节 监所检察
1951年开展监所检察工作,但未设专门机构。1957年和1963年设专职人员负责,其它年份设人兼管或临时派员检察。1980年起,由监所检察科担负监所检察的各项业务工作。
监所检察初,主要检察监所及犯人劳动改造机构的违法活动。1954年,监所、劳改检察的任务是对刑事案件判决的执行和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1958年,主要检察看守所、劳改队执行政策、法律,犯人接受劳动改造、认罪服法等情况,处理犯人申诉案件,对犯人重新犯罪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1981年,主要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1985年,主要对羁押、释放人犯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看守所对人犯的看管是否符合有关政策和法律,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及依法处理看守所检察业务范围内的有关案件。检察机关还依法对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及监外执行等罪犯进行监督检察,重点检察法律文书是否完备,单位有无监改组织和措施,是否正确执行监管方针、政策,罪犯有无重新犯罪等;受理在押犯和监外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罪犯的犯罪案件及其家属的申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