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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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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前,型事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由公安机关办理,烟台市检察署主要配合侦查和审判机关工作。1955年3月,开始行使刑事检察权,承担刑事案件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对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刑事活动实行监督。1958年,公、检、法机关实行分片包干,“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的办法,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削弱。196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刑事检察工作的各项规定和制度,刑事检察工作重新走上正常。1968年检察机关撤销后,取消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办案原则。1978年10月恢复检察机关,检察工作恢复正常工作职能。1979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布实施,刑事检察工作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及监督刑事侦查、审判工作全面展开。
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主要通过审查批捕、起诉进行。1955年3月开始担负审查批捕工作,当年受理刑事检察审查批捕的案件中,批捕占71.68%,不批捕占23.43%,退回补充侦查的占4.89%。1956至1957年上半年,检察院选择重大刑事案件参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1957年下半年,缩小侦查范围,以审查批捕的方式,纠错防漏,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1980~1985年,追捕、追诉的漏犯中,占批捕、起诉案犯总数的3.30%;不批捕的占报捕总数的13.10%;不起诉的占审查起诉总数的1.90%,免予起诉的占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占批捕起诉案总数的3.40%。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主要是出庭支持公诉和审查判决书副本。1958年起,应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全部做到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对判决定性不当、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提起抗诉。1980年实施“两法”后,审判监督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自1955年开始受理审查批捕案件,至1965年,批捕反革命案犯占批捕人犯总数的36.20%,其它各类刑事案犯占63.80%。1978~1985年,批捕反革命案犯占批捕总数0.16%,批捕其它各类刑事案犯占99.84%。通过对侦查和审判的监督检察,对各类案犯做到准确批捕、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