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检察机关 1911年(清宣统三年),烟台商埠设地方检察厅、初级检察厅各1所,与审判厅同署。地立检察厅设检察长1人,检察官2人,书记官、书记生、检验吏、警长、警兵等19人。初级检察厅设检察官1人,书记官1人。
民国检察机关 1913年,山东高等检察厅设烟台分厅,不久撤销。烟台地方检察厅改为福山地方检察厅,内设总务处、侦查处、执行处。管辖区域:第一审,烟台9村;第二审,蓬莱、黄县、掖县、栖霞、莱阳、平度、文登、荣成、牟平、海阳、诸城11县。1928年7月,福山地方审、检两厅改组为山东福山地方法院,内设检察处及首席检察官。1935年7月,山东高等法院第三分院与福山地方法院同署。1943年,日伪成立山东高等检察署烟台分署及山东烟台地方检察署。1947年国民党占据时期,成立山东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和烟台地方法院,院内均设检察处。
人民检察机关 1951年3月,成立烟台市人民检察署,共8人。1953年11月,署内设办公室、司法监督科、经济保卫科。1954年12月改为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1956年9月,设办公室、一般监督科(一科)、侦查科(二科)、侦查监督科(三科)、审判监督科(四科),人员增至25人。1967年2月,公检法合并,成立烟台市政法委员会,5月改为解放军毛泽东思想宣传队。1968年6月,“军宣队”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检察院被撤销。1978年10月1日恢复,设一科、二科和办公室,全院14人。1979年11月,设刑事检察一科、二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办公室,全院56人。1980年5月,增设监所检察科。1982年4月,增设控告申诉检察科,负责受理来信、接待来访,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全院69人。1983年11月改为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1985年,全院75人,设办公室、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刑事技术科、政工科。
第一节 检察机构
清末检察机关 1911年(清宣统三年),烟台商埠设地方检察厅、初级检察厅各1所,与审判厅同署。地立检察厅设检察长1人,检察官2人,书记官、书记生、检验吏、警长、警兵等19人。初级检察厅设检察官1人,书记官1人。
民国检察机关 1913年,山东高等检察厅设烟台分厅,不久撤销。烟台地方检察厅改为福山地方检察厅,内设总务处、侦查处、执行处。管辖区域:第一审,烟台9村;第二审,蓬莱、黄县、掖县、栖霞、莱阳、平度、文登、荣成、牟平、海阳、诸城11县。1928年7月,福山地方审、检两厅改组为山东福山地方法院,内设检察处及首席检察官。1935年7月,山东高等法院第三分院与福山地方法院同署。1943年,日伪成立山东高等检察署烟台分署及山东烟台地方检察署。1947年国民党占据时期,成立山东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和烟台地方法院,院内均设检察处。
人民检察机关 1951年3月,成立烟台市人民检察署,共8人。1953年11月,署内设办公室、司法监督科、经济保卫科。1954年12月改为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1956年9月,设办公室、一般监督科(一科)、侦查科(二科)、侦查监督科(三科)、审判监督科(四科),人员增至25人。1967年2月,公检法合并,成立烟台市政法委员会,5月改为解放军毛泽东思想宣传队。1968年6月,“军宣队”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检察院被撤销。1978年10月1日恢复,设一科、二科和办公室,全院14人。1979年11月,设刑事检察一科、二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办公室,全院56人。1980年5月,增设监所检察科。1982年4月,增设控告申诉检察科,负责受理来信、接待来访,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全院69人。1983年11月改为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1985年,全院75人,设办公室、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刑事技术科、政工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