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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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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 1917年2月,建福山监狱,后改为山东第二监狱,号称“模范监狱”,隶属山东高等法院,收押来自山东高等法院第三分院、福山地方法院和牟平、文登、荣成、海阳、莱阳、招远、栖霞、掖县、黄县、蓬莱、福山、驻军判决之人犯,内设3个科和医务、教务2个所及犯人参加劳动的缝纫、印刷、洗濯、木工、织布、绣花、铁工等工厂。
1951年,省属第二劳教所由牟平迁来烟台,与山东第二监狱合并为山东省公安厅直属劳改大队。1952年下放烟台市公安局,改名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劳动改造大队,内设秘书、管教、生产股及政治协理员室、卫生所和3个中队,负责接收和组织判刑罪犯的劳改生产、教育改造。1955年,大部分犯人和刑满留队人员并入淄博专区生建机械厂,剩余老残犯和女犯组成铁工、电镀、木工、缝纫4个小型手工业生产组。1956年,劳动改造大队对外称山东省地方国营烟台市生建公司,开始向企业方向发展,在犯人中实行假定工资制度,按各自实际技术水平核定工资等级,计入生产成本,提取假定工资上交国家。刑满自愿留队人员,按本人技术水平评定工作等级,达到地方国营企业同工种工资水平。1958年改属烟台专区领导。1970年改为烟台钢管厂,犯人转莱阳劳改队,刑满就业改为职工。
看守所 1911年2月(清宣统三年一月),在海防营西建福山地方审判厅看守所。1912年改为福山地方检察厅看守所,1928年改为福山地方法院看守所。1934年迁西沙旺新址,有囚室8间,主要羁押刑事未决犯。
1948年11月,烟台市人民法院重设看守所,担负刑事未决犯羁押和已决徒刑犯的劳动改造。1951年,看守所移交烟台市公安局。1984年12月,芝罘区公安分局在南郊新建看守所1处。
拘留所 1957年设立,与看守所设在一起,分别关押。1984年12月新看守所建成后,原看守所改作行政拘留所,拘留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给予行政拘留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