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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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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队伍 清末,烟台巡警署附设消防股,掌管埠内消防事务。1913年10月,烟台警察厅设消防队,负责全埠救火事宜。1945年8月烟台解放初,公安机关接收日伪消防队,留用23名警察。1948年10月烟台市第二次解放后,组建消防队,有队员32人。1960年,消防队员增至86人。1965年5月1日起,消防民警实行义务兵役制。1975年8月,消防队员增至100人。1983年1月,消防队员转为武装警察,受武警支队和公安局双重领导。1985年,设两个消防中队,消防武警108名。
消防设备 1913年10月,烟台警察厅消防队组建初期,仅有人力水龙1台。1928年,消防队有人力水龙2台,水柜车1辆,挠钩、斧头、洋斧、镢头、镐头、铁锚等30余把,水龙带249米。1945年8月烟台解放初,接管的消防器材有日产森林抽水机、人力水龙灭火机各1部,铜盔、帆布救火衣一宗。1948年10月烟台第二次解放后,除找回原有的1部森林抽水机、1部水泵抽水机外,陆续添置4盘水龙带及挠钩、斧子和手提水桶等。1950年,购进马力司、斯德拜克水罐汽车各1部。1985年,共有消防车18部,其中泡沫车、干粉车各2部,水罐车11部,二氧化碳车、照相车和指挥车各1部。
消防管理 民国初期,消防管理制度不完善。1928年重组消防队时,制定有《火场勤务规则》,对报警、扑救、处理等有详细规定。1946年,在市区建立起群众性防火组织,街(村)设有10~15人义务消防队,码头、电灯公司有30人的工人义勇救火队,共有灭火分队98个,义务灭火队员1794名。商户、住户(以5户为1个组)设灭火水桶及沙袋。
1950年,成立烟台市安全防火领导小组,专职消防队员经常深入工厂企业进行安全防火教育,协助组建消防队伍,购置消防器材。1951年12月,烟台市公安局制定《防险工作条例》,发往各机关、学校、工厂、企业、商店。1956年,加强农村防火工作,100户以上农业社建立义务消防队,100户以下建立义务消防组,并按生产队编成义务消防分队。1957年,按照“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广泛开展防火宣传,加强防火教育,建立健全群众性消防组织,在易发火灾单位建立专职消防组织,其它单位设兼职消防人员,火灾事故逐渐减少。
附:重大火灾事故
1936年5月4日,公利市场鸿盛泰杂货铺厨房起火,燃烧5个多小时,除鸿盛泰外,有98家商号的房屋、货物遭受火灾,共烧毁房屋200余间,经济损失约15万元。
1948年秋,胶东运输公司发生火灾,烧毁楼房38间,损失金额600余万元(北海币)。
1957年11月,北马路针织品仓库照明设备引起火灾,经济损失30余万元。
1959年1月12日,第一炼铁厂取暖炉引起火灾,烧死民工48人,烧伤9人,经济损失31264元。
1960年7月31日,烟台药材公司化学药库发生重大火灾,损失10万余元。
1972年3月31日,制毯厂工人取暖引起火灾,烧毁短线绒棉19万公斤,直接经济损失18万余元。
1976年10月30日,手表厂工人用电干私活引起火灾,烧毁仪器、房屋等折款9万余元。
1984年12月9日,罐头总厂冷库工地民工点火照明引起火灾,损失价值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