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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海上港口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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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设东海关水上警察局,对港口、海上实行治安管理。1913年,兼理山东沿海水上警察烟台警察厅,按照胶东道观察使吴渔川制定的八条勤务,把保护渔航,调查沿岸渔业资源状况,禁止外国渔船违约进口捕鱼,设立航标、灯塔,对渔船进行登记、编号及征收渔税等,作为码头、水上治安任务。1934年,东海关和总税务司有5艘舰艇参加海上巡逻,管辖海岸线长达1450公里。
1946年3月,水上公安分局开始检验来往船只工作人员证件和旅客手续、行李,查缉走私,规定各种船只进出港口、停泊位置及入港停泊锚地。1948年10月,烟台市公安局制定《水上治安管理规定》、《对外籍船只和船员的管理办法》及《对一般商、汽船和船员的管理办法》等,对船只入港停泊位置,船员登记手续,登陆、回船时间,进市区住宿地点,船上乘客出入口,走私船只的稽查等均做出明确规定。1950年7月烟台港务局成立后,水上公安分局只负责对各地商、汽船的治安管理。1955年12月,水上派出所专管当地集体和个体汽船、运输船舶及农副业生产船只的登记备案,填发《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处理海上治安事件和纠纷等。1971年,为加强对渔民的管理,制定《渔民须知》。1980年12月,以公开武装形式,在治安管理区域线内实施巡查,协同海军等有关部门进行海上巡逻,堵截、查探从海上潜入、潜出的敌特分子,保护渔民船队海上生产,维护港口和边防区域的海上治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