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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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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队伍 清末,市区路口设巡警维持交通秩序。民国时期,交通管理附属警察署行政科。1945年8月和1948年10月烟台解放后,均由公安分局派出警察在路口站岗执勤,维持交通秩序。1950年4月,市区设18个交通执勤岗位,每岗4人。1952年12月,成立33人的专职交通民警队,设12个交通岗位,交通民警按时定点执勤。后随人口和车辆增多,交通管理力量也相应加强。至1972年,交通队人员增加到75人。1982年,成立交通管理科(对外仍称交通队),有交通民警144人。1983年6月,交通队成立车辆管理所及交通民警一中队、二中队。1985年12月,芝罘区公安分局交通队划归烟台市公安局,改为烟台市公安局交通民警大队。
交通法规 新中国建立初期,交通规则由烟台市公安机关制定。1956年7月,烟台市公安局根据公安部《城市交通规则》,制定《烟台市交通规则实施细则》。1982年6月,公安机关根据车辆增加、马路展宽、市容发生变化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城市交通规则》,制定《烟台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烟台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处罚规则》,使交通管理逐步法制化。
管理设施 清末,巡警使用黑警棍指挥交通。1945年8月烟台解放初,使用红白相间的警棒指挥过往人员和车辆。1948年10月烟台第二次解放初,使用红绿旗指挥。1954年4月1日改用手势指挥。1959年5月,交通岗设置圆型木制指挥岗台,同时改用指挥棒指挥交通。1968年7月,分别在跃进中路、跃进东路、西大街、西南河路、青年路建立信号指挥灯岗楼。1982年开始在马路设铁制交通隔离桩和交通护栏,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道行驶。1985年底,市区共有17处信号指挥灯岗楼。